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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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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青工岗位成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4 15:11:0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10415

【实施日期】 19910415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省委办发(1991)56号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青工在生产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学技术、学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岗位是青工投身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实践,施展才干的阵地。引导青工岗位成才,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生产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使这项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有关规定、措施,为青工岗位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条 青工岗位成才指三十五岁以下(含三十五周岁)的青年工人、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立足本职工作岗位,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在企业的生产、安全、科研、技术改造、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优质、安全、高产、低耗是青工岗位贡献的综合体现。岗位创一流是青工岗位成才的重要标志,企业各级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工超额完成工时,生产优质产品,攻克技术难关,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五条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岗位达标、技术比武活动,是促进青工岗位成才的一条有效途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应本着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青工技术素质的原则,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同企业当前的生产任务和长远发展,同加强企业基层建设和技术进步密切结合起来,制订具体方案。岗位技术比武的内容包括理论与实际操作两部分。

(一)企业应将青工技术比武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在比武用工、用时、用料、设备、动力及场地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

(二)中级以下(含中级)技术等级的青工应作为技术练兵和比武的重点对象,每一工种的技术比武必须在有该工种80%以上青工参加岗位练兵的基础上进行。

(三)大、中型企业每年集中性技术比武原则上不得少于一次;小型企业集中性技术比武可视具体情况灵活进行;全省行业性技术比武一般为每三年举行一次。

(四)技术比武标准的制定要把企业升级、技术进步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结合起来。青工技术比武的选拨、比赛、评审、裁判都要有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程序。

(五)凡参加青工技术比武成绩合格者,由业务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在以后同类同等级的考核中可以免试。

(六)企业技术比武工作由团委、工会、教育、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的技术比武可由团委、工会、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青工技术比武所需的经费从企业教育培训费中解决,专款专用。县级以上技术比武由组织单位与财政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六条 青工"五小”活动(小发明、小革新、小设计、小改造、小建议)是开发青年智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培养青年人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新产品开发、降低消耗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工开展好这项活动。

(一)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青工"五小”成果的评审工作;地(州、市)、行业系统的"五小”成果评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每两年一次;省级"五小”成果的评审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有关"五小”成果的评审奖励办法参照《甘肃省青工"五小”成果评审奖励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QC活动是增强职工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企业必须广泛开展对青工的全面质量管理意识教育,结合生产实际,针对生产中的难点,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安全生产等开展形式多样的QC活动。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由省直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外,在企业3%的晋级中,晋升一级工资;行政事业单位按甘政发〔1989〕151号文件执行。

(一)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出色完成生产任务,产量、质量、安全等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三名者。

(二)在本职岗位上潜心钻研,攻克重大技术难关,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填补了省内空白者。

(三)获省级行业性技术比武第一名或全国行业性技术比武前十名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外,所在单位可以从职工奖励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掌握在100元至500元之间,学徒工可以提前转正。

(一)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产量、质量、安全其中一项居省内同行业前三名者。

(二)在本职岗位上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攻克技术难关,积极参加"五小”及"QC”活动,所实现成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有较高的实用推广价值,或解决了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

(三)在地、县级规模的技术比武中获得第一名,省级技术比武中获得二、三名者。

第十条 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对技术、业务等级达到高级工的工人,符合技师条件,报经地(州、市)或省劳动部门批准,可破格评聘技师,不受年龄、工龄的限制。专业技术干部按省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企业内部"五小”、技术比武、岗位创一流等活动中的优异成绩获得者,企业在调资、晋级、考工定级时应优先予以考虑,不受工龄、年龄、资历等条件限制,在奖金分配中应适当提高他们的奖金系数。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八、九条者,所在单位在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在选拨管理干部和入学深造对象时,要择优选拨那些有培养前途、工作成绩突出、业务能力强、技术素质好的青年职工。

第十四条 青年职工业余自修,经国家考试合格,业务技术能力强,并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可在技术职务上予以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组织要教育和带领广大青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广泛开展"五小”、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双增双节”、QC小组、青年突击手竞赛、争创"共青团号”光荣集体、文明经营示范、优质服务等活动,把建功和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提高青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而奋斗。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转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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