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三保一挂”责任制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318
【实施日期】 19980101
【内容分类】 财贸金融
【文号】 甘政办发[ 1998]83号
【题注】 1998年3月18日甘政办发[ 1998]83号文发布
【正文】 全文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继续保持财政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更好地发挥"三保一挂”责任制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行"三保一挂”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证重点支出及时到位,保证财政收支平衡,三项指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政策挂钩;建立交拨款为借款,变补助为奖励,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资金运行机制;以增强各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第二条 考核指标与考核办法。主要考核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以地方财政收人为依据)、重点支出到位情况(以当年职工工资、救灾资金、扶贫资金为依据)和财政收支平衡情况(以净结余为依据)。实行分地区全面考核与分县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三保”指标分地区考核,对财源建设重点县、发展农业特产重点县和"十强县”按签定的责任目标分县考核。
二、保证财政收入增长
第三条 建立"以奖代补”运行机制。省财政继续将原财政扭补资金由拨款改为借款。凡经省上确定的财源建设重点县,按期和提前实现责任目标的,其借款转作补助款,原体制定额补助在实现责任目标后第二年可继续使用,第三年、第四年各补助一半。同时对按期实现责任目标的,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2万元,奖励财力30万元;对提前1年实现财政责任目标的,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4万元,奖励财力60万元;对提前2年以上实现财政责任目标的,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奖励财力100万元;对未能按期完成责任目标的,省财政收回借款,并按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同时一次性扣回原体制定额补助。
第四条 省财政扶持发展农业特产的专项资金,继续由拨款改为借款。省上确定的发展农业特产重点县,凡按期实现财政增效目标的,其借款转作补助款;凡不能按期实现财政增效目标的,省财政收回借款,并按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收取一定数额的占用费(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人为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收入短收的,可酌情处理)。
第五条 设立财政收入增收奖。凡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省收人平均增幅的地州市,收入增幅每高出1个百分点,省财政增加奖励5万元,同时按高出的绝对额给予3%的财力奖励。
第六条 设立省扶财政十强县。按照"财政实力强,有发展潜力,并能有效带动和促进本地区财政经济快速发展”的原则,采取县市申报、地州市推荐、省财政审定的办法确定省扶"十强县”。省财政在具体测算的基础上,从各地上报的县市中选10个县市(不合市辖区)为省扶"十强县”,实行重点扶持,由省财政借给这些县市一定的生产发展资金,要求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高于全省
上年县级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凡实现这一目标的县市,借款转为补助款;凡未能实现这一目标的县市,省财政收回借款,并按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
三、建立财政供给人员人均财力最低保障线制度
第七条 省财政建立财政供给人员人均财力最低保障线制度。在实施省对地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原十一类地区保职职工工资发放和保基本公用经费的最低需要,依据各地工资综合类别系数来确定各地最低人均财力保障线,然后与其实有人均财力水平相比较,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保障借款”。
第八条 凡年终实现"三保”考核目标的,"保障借款”转作补助款;未能实现"三保”目标的.省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财力处罚。
四、保证重点支出到位
第九条 各地要从稳定社会、安定人心的大局出发,确保当年职工工资的发放和机构的正常运转,确保当年救灾和扶贫等重点支出按省定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到位。凡年终未实现当年重点支出责任目标的地区,省财政收回"保障借款”,并按照周转金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同时按各项重点支出拖欠总额的5%给予财力处罚。
五、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条 设立县级财政收支平衡奖。凡实现当年重点支出责任目标并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指当年收支平衡或净结余为正数,下同)的县市区(含地本级),省财政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3万元,年终统一结算各地州市。
第十一条 设立地区财政收支平衡奖和消化赤字奖。凡年终实现了当年重点支出责任目标并做到财政收支平衡的,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消化历年挂帐赤字的,省财政按消化赤字额的10%给予财力奖励;凡当年新发生赤字的,省财政收回保障借款并按照周转金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同时按新增赤字额的10%给予财力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保财政收人增长、保重点支出到位和保财政收支平衡”可以分别考核,各计奖罚。但对财源建设和发展农业特产重点县,完成责任书签定的责任目标后,其目标年的完成目标奖与地方收入增收奖按照"就高”的原则选取一项兑现。
第十三条 各地本级不得任意截留省财政的"以奖代补”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市的奖惩力度。同时,除按规定兑现有功人员的奖金外,财政结余地县要将"以奖代补”资金全部用于扶持生产发展,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赤字地县只能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把以奖代补、保财政收入增长、保重点支出到位和保财政收支平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