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 19980625
【实施日期】 19980625
【内容分类】 财贸金融
【文号】 甘政办发[1998]32号
【题注】 (1998年6月 25日甘政办发[1998]32号文发布)
【正文】全文
为了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搞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截至 1997年底,我省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148494人。要加大减员分流工作的力度,用两年时间,使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减少一半左右。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定编定员制度。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包括基层粮管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分阶段减员目标。制定实施办法。以收储量定员,确定编制员额的标准,由各地从实际出发,合理制定。
附营业务企业和职工不再列入粮食业务统计,单独统计上报。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三)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要清退长期临时工,严格控制季节性用工。
(四)所有从事粮食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在编制限额以内设置岗位,人员实行双向选择,择优上岗。
(五)对粮食企业的富余人员可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或其他下岗分流办法。
(六)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站,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结合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
(七)城镇粮食销售企业要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减少从业人员,也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向综合性企业发展,减少直接从事粮食销售的人员。
(八)实施减员分流的粮食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和破产时,按国家的法规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办理。
(九)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受新的人员,不得硬性要求粮食部门兼并、收购其他行业的人员包袱较重的企业。
三、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一)粮食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分流人员。粮食企业要向粮油转化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发展,通过扩大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粮食企业减员分流是全社会再就业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提供转岗培村入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三)粮食企业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期间,按当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托管费用除企业承担一部分外,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从财政和社会筹集的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粮食企业实行定编定员后分流出的富余人员,应积极转变择业观念,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通过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等多种途径,实现再就业。
四、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保减员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粮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为减员分流创造条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搞好减员分流,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的生活,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变业。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抓紧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