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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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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4 15:11:0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政府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 称"实施办法”。

第三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地规范各种杜会关系;

(四)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第五条 对在制定政府规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政府任期相一致。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五年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 并说明制定该规章的依据、必要性和可靠性。

县、区人民政府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据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未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但确需制定的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调整安排。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和送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章,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

政府规章内容涉及部门较多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对起草难度较大的政府规章,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或社会机构、团体起草,也可招标起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与其他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对社会关注、影响面大、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举行有公众代表和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听证会。

对涉及专门技术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举行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第十四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范围、奖惩办法、规章解释、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附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主要不同意见的专题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修订。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并采用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市政府法制局在完成对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和修订工作后,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审查报告和草案修定稿;对经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还应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政府规章审查过程中所必需的调研、论证、资料等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政府规章草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及时呈签发布;对原则通过但需作个别修改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完毕呈签发布。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未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决定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发布。

政府令的文号用年度加序号表述。

第二十条 政府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布,公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

政府规章签署发布后,应当及时在《兰州日报》或《兰州晚报》全文刊登。

《兰州政报》应当全文刊登政府规章。

第五章 备案和汇编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章发布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经省政府向国务院备案。

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对政府规章定期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政府规章被修改或废止的,应当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汇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经市政府法制局同意,可以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政府规章汇集。

个人不得编辑政府规章汇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在本行政辖区和主管业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在新闻媒体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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