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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有了新规

发布时间:2020-04-03 10:21:17  作者:宁宇龙  来源:中国档案报  浏览次数:

 本报讯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电子会计凭证仅以电子形式进行报销、入账、归档有了明确依据。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进,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及。如何规范这些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的政策依据,因此在实践中各个地方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以电子形式进行,有的以纸质打印件进行,有的以电子和纸质混合的形式进行。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单位基础会计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通知》。

    《通知》确定了电子会计凭证的范围,即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知》要求,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4项条件的,单位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是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是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是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

    对于没有条件仅以电子形式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也规定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即将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但必须以某种方式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通知》强调,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年4月2日 总第3506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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