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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电子档案应用

发布时间:2022-09-26 15:31:59  作者:刘晓艳  来源:中国档案报  浏览次数:

新修订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为电子档案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指明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向。

新修订档案法虽从法律层面为电子档案的应用扫清了障碍,但在电子档案管理技术和手段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5点建议。

一是建议尽快健全和完善电子档案的配套政策及标准。新修订档案法明确“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目前“网办、掌办、自助办”等已经成为经办业务的主流模式,但在部分服务大厅进行网办时仍需要补送纸质资料,造成了电、纸并行,不但没有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反而造成工作人员重复劳动。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健全完善电子档案的配套政策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

二是建议加快专业队伍的培训培养。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最理想的模式是集信息技术与档案知识为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退而求其次则是信息技术团队与档案知识团体的融合管理。信息技术与档案知识二者但凡缺一,电子档案的管理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应从国家层面将档案人才培养列入人才系统建设规划,建立国家、省、市、县不同层级的档案人才库,培训培养不同梯次的电子档案人才队伍。同时,还应从现有信息技术人员队伍中遴选人员,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适应电子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是建议加强业务信息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纸质档案的归集、保管、使用等具有相对滞后性,电子档案具有同步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业务信息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实现业务电子化与电子档案全流程形成、管理、使用,不能“两张皮”。应建立电子档案元数据即时跟踪捕获系统,全流程、全时域捕获元数据,把元数据作为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电子档案“真实有证明、安全可追溯”。

四是建议进一步提高电子档案使用的“便企利民”度。完善电子档案相关法规制度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此各有关部门应该创新审核审批、稽核内控的管理方式,积极拓展“网办、掌办、自助办”的经办途径,实现电子文件的即时归档,进一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资源共享。

五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并做好远景规划。电子档案所承载的档案信息与纸质档案是相同的,但工作流程不尽相同。在电子档案的形成过程中,涉及防伪技术、加密传输技术、安全防改技术、物理存储技术、查询利用检索技术、安全保管技术等。一方面,相关技术主管部门应落实好主体责任,抓好电子档案管理技术的研发工作;另一方面,档案主管部门应及早制定电子档案远景发展规划,让相关技术主管部门在开展电子档案管理技术研发过程中有章可循。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9月22日 总第3886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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