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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档案理事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发布版权声明

发布时间:2022-09-27 15:08:11  作者:张夏子钰 张俊杰 编译  来源:中国档案报  浏览次数:

2021年4月,国际档案理事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编制了《国际档案理事会版权声明(草案)》。近期,该草案得到了国际档案理事会国家档案工作者委员会、项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认可,并已由专业协会委员会、研究服务和外联委员会讨论通过。

版权问题是一个充满技术挑战和权利博弈的特殊难题,《国际档案理事会版权声明(草案)》(以下简称《版权声明》)的编写正是为了促进该难题的解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成员国具有对条约等事项的表决权,而国际档案理事会作为国际文化组织,仅有观察员权限。成员国牵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政策,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中,其商业出版利益相关者往往选择前者。2017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年会以版权和知识产权为分主题展开专题讨论,此后,国际档案理事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开始着手编制《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主要有4项基本内容:

一是档案材料受到版权法的约束。档案由组织、个人或家庭在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组成,并因其可资参考或可资为凭而具有长期保存价值。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档案、照片档案、视频档案等。这些类型的档案以数字态或模拟态形式保存,受到版权法的约束,其管理和利用的方式也相应地受到影响。为使档案得到最广泛的利用,档案工作者必须依据版权法开展工作,尽可能考虑到可能影响档案鉴定、保存和利用的所有因素。

二是档案的特性影响着档案版权问题的处理和档案馆的管理流程。大部分档案是绝无仅有、不可替代的孤本,因此它们不能像图书馆的出版物一样被轻易借阅。如果档案馆要在保护馆藏的同时提供馆外利用,就必须开展档案复制,需要依据版权法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大部分档案并未出版,也不是出于经济效益而形成的,所以少有版权所有者主张权利,甚至很难确定或找到版权所有者。这导致档案馆争取相关授权时不但耗时耗力,还可能最终一无所获。

三是原生数字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面临着版权挑战。如今,运用数字手段扩大档案内容的可获取范围的需求高涨,而档案工作者要获取数字档案,需要解决数字档案鉴定、保存和开发利用中的数字版权障碍。此外,软件代码和内容的知识产权也会给档案机构带来重大挑战。为保证档案的长期可用,档案机构需要在保存原生数字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时在系统内创建副本与转换格式。

四是档案工作者应当作为版权法革新的倡导者。为了使档案馆能够应对挑战,继续履行其公共文化服务的使命,国际档案理事会提出了支持档案工作的基本版权规定,呼吁其成员倡导各国修正版权法以符合规定。同时,希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此规定为基础,出台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9月26日 总第3888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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