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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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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局(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11 11:03:1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局(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局(馆)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档案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一、凡涉及局(馆)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严禁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等公众信息网;严禁上班期间利用计谋机网络信息系统玩游戏、炒股、聊天、看电影、电视、MTV等;严禁大批量的下载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
  二、凡涉及局(馆)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枘算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局(馆)上网计算机的安全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上网的计算机,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信息,必须经过处(室)审查,局(馆)领导批准。各处室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四、"甘肃档案信息网”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采集的档案、信息、照片等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及个人的同意(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除外);对网站档案查询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时,应当认真执行档案信息上网保密审批制度。
  五、凡在网上开设"留言板”、"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个人用户),应由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留言板”、"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局(馆)、国家秘密及档案信息。
  六、局(馆)上网用户使用即时通讯软件(如电子邮件、QQ等)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局(馆)上网用户(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局(馆)上网用户(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广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育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九、局(馆)上网用户(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十、局(馆)"档案数据库内网”,要采取分层次、分用户,口令加密,数据备份的管理方法,确保档案数据库的安全及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一、科技信息处负责局(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局(馆)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档案信息安全。
  十二、局(馆)各处(室)上网计算机,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处(室)工作职责,申请上网计算机(附上网计算机审批表),经局(馆)领导审批后,由科技信息处负责接入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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