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
甘肃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2006年2月22日印发 省委办发〔200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央文件发布、阅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中央文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通报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规范、统一、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安全保密;负责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处理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乐于奉献。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宇或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有密级的公文应标明份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公文主体部分的一条一般为中间带有实心五角星的红色横线。横隔线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一)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应置于主件之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附件与主件应一起装订。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将顺序号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写明职务。
(十三)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四)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居成文日期中间偏上,以上不压正文、下略压成文日期为宜。用印要端正、清晰。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公文发放、阅读、传达的范围。一般用于普发性公文。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六)主题词 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位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后加"△”。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印制(翻印)份数、二维条码组成。一般在文件末页下部,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圆括号注明份数,印发份数下方标注二维条码。
第十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标题用二号小标宋,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党的机关公文目前采用16开型用纸。
第十一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口口委文件》 适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二)《中国共产党口口委员会( )》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括号内标注文种。
(三)《中共口口委办公室(厅)文件》、《中共口口委办公室(厅)( )》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根据授权,传达本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四)《中共口口部文件》、《中共口口部( )》适用于党委各部委发布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五)《中共口口党组(党委)文件》、《中共口口党组( )》、《中共口口党委(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党的机关制发电报,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行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印发少量文件供各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或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厅)的名义上报。
(二)报党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党委”,抄送"政府”;报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报党委,主送单位应写"政府”,抄送"党委”。
主送"党委”,抄送"政府”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厅)负责办理;主送"政府”,抄送"党委”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办理。
(三)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对有关问题应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使用联合行文名义,也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减少不必要的联合行文。纯属党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联合行文。
(四)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非党的机关的部门或单位以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名义向党的机关行文。
(五)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必要时可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党委各部委应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需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
各级党的机关受理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时,另以本机关名义行文,不得以转报形式将下级机关的请示上报上级党的机关。
第十八条 各级党的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改正后重报。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第二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部门、单位代党的机关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党的机关名义行文时,应先书面请示党委同意。
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书面写明理由、行文依据和会签情况。
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供领导人审阅签发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同志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办公室(厅)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做好公文起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书写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纸张材料,书面修改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批之前,应由党的机关办公室(厅)进行校核。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及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文稿校核工作。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同志保证公文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文稿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文稿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六条 联合行文由联署机关的秘书部门进行校核。党委、政府联合行文,公文内容属党委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党委部门的,先由党委办公室(厅)校核,转政府办公室(厅)会签,再由党委办公室(厅)办理行文;公文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厅)校核送审,然后转党委办公室(厅)办理。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代党的机关起草的文稿,统一由本部门、单位专门岗位或有关人员审核,并经主要责任人审签后,再送党的机关办公室(厅)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党的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未经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审核的文稿,党的机关领导同志不予受理,由党的机关办公室(厅)退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党的机关领导同志审定的文稿,在印发之前秘书部门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审批领导同志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同志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委托的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党委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授权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室(厅)主任签发。根据公文内容,有的可请党委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有的可请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条 联合行文,由其他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后,送主办机关领导同志签发。党委、政府联合行文,内容主要涉及党委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会签;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会签。
第三十一条 党委工作部门代党委及党委、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党委及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会签;政府部门代党委、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会签。
部门联合代党委、政府起草文稿或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文件时,须由各有关部门会签。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党委办公室(厅)或政府办公室(厅),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加以说明并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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