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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砖”揭裱记

发布时间:2019-02-22 17:14:40  作者:李永新  来源:开发利用处  浏览次数:

 说起档案,人们大都知晓,可说到“档案砖”是怎么回事,今天从事档案工作的年青人,不一定清晰明了。

  其实,“档案砖”就是档案纸张长期被水浸泡、受潮、纤维素迅速膨胀、水解、或受泥土包裹,霉菌、酵母等微生物在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黏着分泌物在重物挤压下,使部分或全部档案纸张黏结成块,用手掰不开、像砖头一样的纸砖,俗称“档案砖”。

  “档案砖”大多产生在历史档案中,通常能见到的主要有清代和民国年间的,有时在古墓的考古发掘中也能碰到。尽管不同时期的“档案砖”所反映的历史不同,但同样是珍贵的文化遗产。我们国家的档案抢救保护政策规定,1949年以前的旧时代档案,均属于国家重点档案。国家每年拨专款,对国家重点档案,包括各地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砖”进行抢救保护,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般来说,档案及 “档案砖”的抢救修复的主要方法是中国传统的修裱技术,就是以浆糊作胶粘剂,运用修补和托裱的方法,把选定的纸张补或托在档案文件上,以恢复或增加强度,提高耐久性的一项档案修复技术。中国早在晋代就有了修裱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认真研究和总结传统修裱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档案修复工作实践,提出档案修裱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并出台了《档案修裱技术规范》,为中国档案部门普遍采用。

  档案的修裱技术有点类似于书画的装裱,包括修补、托裱和整修 3部分。“档案砖”的修裱就更加的艰难,首先要将其揭开,分离成单页文件,方法有干揭和湿揭两种。干揭适用于黏结程度不太严重,页与页之间仍有缝隙,字迹遇水易扩散的文件。方法是用竹签把文件一页一页地挑开,若有掉下的碎片,要注意收存好,待托裱时归回原处。湿揭适用于粘结比较牢固、难以分离的文件。方法是先用水或适当的有机溶剂浸透文件,控去水分,待胶粘物质溶解后,再用针和竹签从空隙处托起一角轻轻揭开。有些文件纸张强度很差,可晾至半干时再揭。

  甘肃省档案馆的档案抢救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也就是档案工作恢复整顿时期。当时,甘肃省档案馆里保存的“档案砖”大约有四五十麻袋,成百上千捆,进行初步的分类整理后,主要有民国时期的甘肃省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小部分、甘肃高等法院的大部分。直至2001年,抢救修复工作一直在连续不断地进行着,工作人员付出了艰苦的努力。2001年,抢救修复剩下的最后几十捆甘肃高等法院的“档案砖”。在抢救工作临近结束的时候,我们工作人员经过判定,有类似的内容,就有意识地保存下了几捆,就是现在能看到的这几捆,非常难得。

  甘肃高等法院是综理全省司法行政管理及诉讼案件审判事宜的司法机构。早在1909年2月,省城始建甘肃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兰州地方审、检两厅,模范监狱及皋兰初级审判厅。1927年6月,根据国民政府训令,改甘肃高等审判厅为甘肃高级法院,裁撤甘肃高等检察厅,于高级法院内设检察处,由首席检察官监督全省之检察工作。1928年3月,正式称甘肃高等法院,地址在民国路128号,直隶中央司法行政部。到1936年,司法机构已在全省建立,陆续设置高等分院5所:第一分院设平凉,管17县;第二分院设天水,管8县;第三分院设武威,管9县;第四分院设酒泉,管7县;第五分院设武都,管7县。在各县设地方法院13所,其中独立设置者8所,附设于分院者5所;全省未设法院之53县一律组织成立县司法处。另设置新式监狱3所:甘肃第一监狱设皋兰,第二监狱设武威,第三监狱设平凉,均为乙种监狱,收容入犯;并于全省各县地方法院或司法处附设监狱或看守所,共计68所。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疏散人员及便于距省较远县份上诉起见,呈准司法行政部设置驻岷县临时法庭,由本院酌派一部分人员驻岷县办理近岷8县二审上诉及抗告复判各案件。于1939年2月撤销。

  甘肃高等法院内设文牍、会计、监狱、统计4科,办理全省司法行政。设民事和刑事法庭,办理诉讼案件审判,设检察处,专门负责检察事务,下设文牍科、记录科、人事室、统计室。附设甘肃省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甘肃律师惩戒委员会。

  甘肃高等法院受理“内乱外患及防害国家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1949年8月兰州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甘肃高等法院及其档案共7296卷,所属年代为1915年9月——1949年9月。主要内容分行政文书和民事、刑事案件两大部分。主要内容有:组织与法规、人事、报告与会议、统计材料、财务经费、监所管理、民刑案件审理。其中民刑案件审理主有各种刑事案件(包括烟毒、杀人、伤害、盗窃、遗弃、贪污、诬告、伪造以及违反税法等各种案件)和民事案件(包括土地、房屋所有权、典权等债权案件,也有婚姻、继承、赡养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侦查、审理、判结的司法程序文件及有关令、呈、批,均以案件为单位组成专卷。这类档案数量最多,约占该全宗档案的三分之二。另有民刑案件月报表、统计表、在押人犯死亡证书等材料。

  甘肃高等法院的档案材料比较完整系统,涉及1915年—1949年的民国史的大部分时期,记载了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司法行政情况,为我们了解近代西北社会的司法制度及法律运作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也为民国社会史研究提供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走进档案,就如同走进了档案所反映的历史情境之中。岁月悠悠,孤零零的几捆“档案砖”,静静地躺在那里,似乎在向我们诉说着上百年甘肃社会、人间的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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