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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档案的物权

发布时间:2019-07-30 15:19:06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档案馆  浏览次数:

(一)私有权

家庭档案属于家庭私有,一般的家庭档案不具有社会利用价值,它主要是家庭自己利用。家庭档案的所有权受法律的保护。民法对家庭档案所有权的保护,就是保护家庭档案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寄存权

各地区档案馆有着良好的档案保管条件。如果您的家庭档案保管条件不好,可以把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送到本地区档案馆寄存。寄存在档案馆的家庭档案,由于其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属于寄存者所有,所以档案馆只能代为保管,不能自行决定该家庭档案是否可提供利用。当确实需要利用时,档案馆必须事先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三)公布权

家庭档案所有者享有公布自己家庭档案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权

如果您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家庭档案,您对您的家庭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五)处分权

您对自己的家庭档案可以转让、出卖,但其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意处理。因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保护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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