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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4 15:23:49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甘档发[ 2000] 85号


各地、市、州档案局(处)、人事处(局),省直各部门办公室,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各单位对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有计划、有考核地进行知识和技术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和终身教育,是优化档案专业技术干部队伍,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政治、业务、文化等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的重要条件。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要重视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档案继续教育)是指对全省一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档案人员有计划、有目的、有考核地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三条 档案继续教育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把档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负责辖区内档案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档案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所属档案部门继续教育方案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一各机关、团沐、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是实施档案继续教育工作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依据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划、方案,制定本单位开展档案继续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档案继续教育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
  (三)提供档案继续教育必要的经费;
  (四)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继续教育的考核和登记工作;
  (六)接受上级或同级人事、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期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七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
  (二)接受档案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本人接受档案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规、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服从所在单位安排;
  (三)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自觉接受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接受档案继续教育后,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更好地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九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档案专业人员不同层次、知识结构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要紧密结合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基础建设等档案专业工作实践,进行学习和培训。学习内容应具有超前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条 继续教育对于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任务和要求是: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千。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术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是:
  (一)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与专业有关的有考核的学习;
  (二)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各种研讨班、进修班或培训班;
  (三)到档案专业的教学、科研单位进修或实习;(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一学术会议;
  (五)参加出国(境)培训或考察;
  (六)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三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等领域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国家档案局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十四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教材以国家档案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酌情编写辅导材料。
  第十五条 档案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试卷的命题和判卷工作;省档案局负责副研究馆员以上和省直机关、中央在兰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试卷的命题、判卷工作;各地、市、自治州档案局(处)负责本地区馆员以下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试卷的命题、判卷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认证和考核制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应如实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出记载,并建立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定期考核。同级人事部门和档案部门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项目定期予以认定,共同盖章后生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本人妥善保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本人继续教育档案,一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查。档案继续教育的证书登记认证和考核结果,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档案继续教育实行奖励制度。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本单位档案部门年终工作总结、评比先进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在档案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无故不接受档案继续教育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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