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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条例

发布时间:2012-11-14 12:22:24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中央军委2001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军事理论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根据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和未来军事斗争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开展战争与作战理论研究、国防与军队建设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其他军事理论研究活动(以下称军事科学研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军事科学研究是确保军队履行职能、夺取军事斗争胜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军事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探索战争规律与战争指导规律、探索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规律,为遏制战争、赢得战争,加强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第四条 开展军事科学研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军事科学研究方向;
  (二)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打得赢”、"不变质”的要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推动军事实践的发展,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服务;
  (三)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借鉴外军有益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理论;
  (四)实行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民主和谐的研究氛围;
  (五)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第五条至第七条(略)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略)

第三章 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五年计划主要是依据同期军队建设和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对重要现实问题和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五年计划通常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制定。
  年度计划主要是依据五年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年度内应当完成的研究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年度计划通常由军区级单位、军级以下部队和院校制定。
  专项计划主要是对专项研究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专项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应当任务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研究任务和立项课题;
  (三)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
  (四)承担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限;
  (五)质量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调查研究,掌握需求:预测形势发展趋势,评估军事科学研究现状,了解军事实践对军事科学研究的需求;
  (二)综合分析,明确任务:依据上级意图和调查研究结论,明确阶段性军事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遴选课题,组织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课题立项的建议;
  (四)形成方案,送审报批:根据立项课题的总体安排,提出保障措施和要求,形成军事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按照规定送审报批。

  第十五条 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由中央军委审批。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通常由本单位首长办公会议审批。
  调整军事科学研究计划,按照计划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军事科学研究的计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军事科学院负责管理。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通常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应当具备与课题研究任务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课题组长由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确定,并报管理该课题的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备案。

  课题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遴选和确定课题组成员;
  (二)制定课题研究实施计划;
  (三)区分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课题框架以及重要学术问题;
  (五)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
  (六)确定研究成果的署名和稿酬、奖金的分配;
  (七)向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告课题研究情况;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为课题组长履行职责和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实行检查制度。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军事科学院负责检查。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检查。
  课题检查的内容通常包括课题研究人员落实情况,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课题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的方法实施。

  第十九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需延长的,按照计划课题的管理权限,由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
  变更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或者中止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并按照课题立项审批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者中止手续。

  第二十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实行专家鉴定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验收制度。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由军事科学院组织实施。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课题组长在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课题组长的申请,提出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属于上级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应当直接组织鉴定与验收,其他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必须通过鉴定与验收。经鉴定与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组长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修改,并重新申请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经审定适于公开发表或者展示的研究成果,可以宣传、出版或者向社会展示;不适于公开发表或者展示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在军队内部推广或者报送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二条 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

  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由军事科学院组织实施。
  各总部在其领导的军事科学研究工作方面,可以设立其他研究成果奖,并组织实施评奖工作。
  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民主集中、注重质量、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和军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课题组和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军事科学研究成果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军事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符合档案工作的规定。秘密等级以上的军事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第六章 协作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军事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作。协作研究通常由课题组长所在单位组织协调,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组织协调。
  开展协作研究应当遵循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的原则。
  开展协作研究的有关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目标要求和成果权益。

  第二十六条 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明确目的,充分准备,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采取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笔会和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军事科学研究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涉外协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申报审批。经批准参加涉外协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军事科学研究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出版的军事学术期刊,应当注重理论创新,活跃学术思想,体现期刊特色,为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创造条件。
  军事学术期刊的主管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出版工作的政策、法规,努力提高军事学术期刊质量。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条 列入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经费由总后勤部予以保障,按后勤财务系统下达。各单位确定的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经费由各单位在相关事业经费中予以保障。
  军事科学研究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军事科学研究设备建设,应当遵循适应发展、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通用军事科学研究设备应当纳入办公设备统一建设、调剂使用和维护管理。专用军事科学研究设备应当按照规定专项审批,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军事科学研究的信息资料保障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收集和管理部门应当拓宽信息渠道,促进信息交流,按照规定为军事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服务。
  军事科学研究单位和院校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军事科学研究数据库和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军事科学研究信息的资源共享。
  军事科学研究的信息交流和资料保障工作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章 军事科学研究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必须热爱军事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从事军事科学研究或者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素养、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
  军事科学研究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军事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十四条 军事科学研究单位和院校应当建立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制度。军事科学研究人员的培训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通过院校学习、部队代职、出国考察进修、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军事科学研究人员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
  军事科学研究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政治机关会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军事科学研究单位和院校应当实行军事科学研究人员任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通常包括政治思想、研究实绩、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
  考核工作由政治机关会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军事科学研究人员任免专业职务、晋升职称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群众性的军事科学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有研究能力的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军事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持学术研究骨干,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军事科学研究人员的选配、培养和使用工作,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严谨、结构合理、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军事科学研究队伍。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完成的军事科学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产生显著的军事或者社会效益,或者对创新、发展军事理论产生重要影响,成绩突出的;
  (二)培养军事科学研究人才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军事科学研究管理中有突出贡献,对推动军事科学事业发展或者提高军事科学研究效益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在军事科学研究中有严重抄袭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军事科学研究中造成失密或者泄密的;
  (三)擅自参加地方或者国(境)外学术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军事科学研究经费,影响军事科学研究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妨害军事科学研究活动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军事科学研究方面的规章。

  第四十一条 军队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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