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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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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18:24:09  作者:李晓琳  来源: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档案局)档案馆(室)工作处  浏览次数: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档发〔2020〕17号

 

 

省档案馆,各市档案局、档案:

将《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档案局

                                               2020  710

    (此件发至县团级)

 

 

 

 

 

 

 

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建设,提升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水平,推动全省档案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档函〔2017〕211号)和当前我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工作5年为一个周期,三年内全部市县完成第一轮评价工作。2021年完成 20%,2022年完成 50%,2023年全部完成。

    第四条  评价工作依据《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标准》(附件 1)(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重点对评价开展年度(不含)前 5 年的档案馆业务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价工作由省、市档案局分级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的专家库组建、初步审核、现场核查组织及结果审核,并对全省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结果进行公示、通报。市档案局负责辖区内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的专家库组建、初步审核、现场核查组织及结果审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公示、通报等报省档案局备案。

    各市档案局组织首家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现场核查时,省档案局派员参加。

    第六条  全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结果分为规范档案馆、示范档案馆。对照《评价标准》,经评价审核80 分以上90分以下(含 80 分)为规范档案馆;90 分以上的(含 90分)为示范档案馆。

    经评价审核在 80 分以下的档案馆,应组织整改完善,最迟在2023年前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到 2023年仍未通过业务建设评价的,省档案局将以书面形式通报市州党委政府。

    第七条  评价工作需组建专家库,现场核查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建专家组进行。省专家库由本级档案部门、市级档案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市专家库由本级档案部门、县级档案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第八条  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一)自查申报。提出业务建设评价申请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将业务建设总体情况报告、自查表(附件2)和自评得分表(附件3)等材料按照第五条要求报省或市档案局

(二)材料审核。省或市州档案局对提出业务建设评价申请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基本达到规范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未到规范要求的,提出整改完善意见。

    (三)现场核查。省或市州档案局从专家库抽5-7人组成专家核查组,对提出业务建设评价申请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现场核查评分。专家组对照评价标准逐项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报省或市州档案局。

    (四)结果评价。省或市州档案局对专家核查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申请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为规范档案馆或示范档案馆。对经复核未达到规范档案馆要求的,提出整改完善意见。

    必要时,省档案局对通过核查的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五)公示通报。省或市州档案局分别对通过规范和示范复核评价的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于每年12月底进行公示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档案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建

设评价:

(一)根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市县级档案馆建设要求馆库面积不达标或档案馆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考核周期内发生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事故的

    (三)考核周期内未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清点的。

    第十条  档案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按要求完成整

改后方可通过业务建设评价:

(一)档案质量状况得分不满2.5分的

(二)档案接收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未达3分的

(三)库房管理状况得分未达标准分值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保密和安全管理未达标准分值的

(五)数字化工作场所管理未达标准分值的。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不专门制作检查台帐。专家组现场核查采用实地查看和随机抽检形式,主要查看档案馆库现场、档案实体、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原始工作记录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标准

         2.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自查表

         3.档案馆业务建设自评得分表(示例)

附件请点击下边附件下载

附件 1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标准.pdf

附件2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自查表.pdf

附件3档案馆业务建设自评得分表(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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