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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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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为税务稽查提供了政策凭据

发布时间:2017-07-27 16:01:46  作者:赵立亭  来源:赵立亭  浏览次数:

  近期,玉门市地税局指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一家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涉及税费种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自2009年整体搬迁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直沿用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通知第十条:"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税土地使用税”之规定,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申报缴纳原占用场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局检查人员通过仔细查阅政策文件档案发现,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34号公告中:"《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通知第十条之规定”已废止,因此,自2016年6月起应对该公司原占用场地恢复征税,该公司已不能再享受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通过进一步取证、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积极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政策宣讲、辅导,该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认识到了错误,很快补缴了少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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