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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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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4 15:11:0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颁布单位】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51127

【实施日期】 19951127

【内容分类】 财贸金融

【文号】 省委办发(1995)85号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暑,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精简和控制各类会议,压缩会议费支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省委全委扩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上为一类会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常委(扩大)会及例会、省纪委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省直综合部门的工作会(以上为二类会议);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以上为三类会议)。

第三条 实行会议费总额控制,建立健全领导控会责任制。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省级的会议费控制限额或前三年人均年占有会议费乘以省级行政经费供给人员数,确定会议费控制总额。

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一经确定,即按归口将年度会议费总额分解给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实行领导控会责任制。财政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提供会议费支出和使用情况,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按照全年工作计划拟定要召开的会议,一律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其中:一类会议均报省委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工作部门及群众团体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委办公厅审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一)省直各部门召开会议,须提前半月填写会议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批复会议天数和代表人数。

(二)省直各部门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工作会议,二类和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得超过百人,会议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对一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工作人员(包括列席员、司机、新闻报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五条 除一类会议,二、三类会议除特殊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外,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级。各部门的会议不得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也不得擅自通知地州市党政负责人参加。专业性会议要坚决压缩,非开不可的,会期控制在二天以内,并严格控制代表人数。

第六条 各种学习班、座谈会、纪念会、理论研讨会、联谊会、协作会、民间节日茶话会以及部门召开的表彰会,不安排会议经费。各部门的表彰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尽量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部门之间内容相近的会议可合并召开;各部门本系统的会议,可以二至三年开一次。

第八条 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户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全年会议费的节约留用部分,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省财政厅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分解下达各单体会议费年度包干指标,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查,由其统一掌握审批。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一类会议每人每天250元(含伙食费、住宿费、场租、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误工补贴)。

(二)二类会议每人每天I50元(同上)。

(三)三类会议每人每天100元(同上)。

第十条 实行定点开会制度。省直党、政、群机关的各种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地、市、自治州开会。凡能在本单位、本系统招待所召开的会议,必须在本单体、本系统招待所召开。如会议出席人员较多,本单位招待所不能接待的,须在省财政厅定点或收费标准较低的宾馆、招待所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在宾馆召开。各单位未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在涉外、旅游及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费。

第十一条 会议接待单位必须做到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加强核算,降低成本,严格执行统一时会议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坚持原则,抵制办会单位的违纪要求,否则财政厅可取消其接会资格。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把会议作为审计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端正党风和严肃法纪的重要任务来抓,以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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