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日期】 19870209
【实施日期】 19861001
【内容分类】 财贸金融
【文号】
【题注】 (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车船的所有人;车船出租的,出租者为纳税人。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所属单位搞营业性运输(其中包括承包给个人)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依照《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应征车船使用税的各种车辆税额表附后。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二)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
第七条 按《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期限机动车船定为每年两次征收,五月、十一月为征收入库期;个人非机动车船每年五月一次征收。
第八条 凡一个月使用十五天以上的车船,应按月税额征收,不足十五天的不征税。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将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用途、使用时间以及增减变化等情况,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交纳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当地税务局或税务所核实征收。
第十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车 辆 税 表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元) | |
机 动 车 | 乘人汽车 | 辆 | 180 | 包括市内公共电车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 位每吨 | 36 | 汽车拖挂七折计征 拖拉机拖挂五折计征 | |
三轮摩托车 | 辆 | 48 | | |
双轮摩托车 | 辆 | 36 | 各种轻骑减半征收 | |
非 机 动 车 | 兽力胶轮车 | 辆 | 16 | |
兽力架子车 | 辆 | 6 | | |
人力架子车 | 辆 | 4 | | |
人力三轮车 | 辆 | 8 | | |
自行车 | 辆 | 2 | 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