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税收入进度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19980707
【实施日期】 19980701
【内容分类】 财贸金融
【文号】 甘政办发(1998)35号
【题注】 1998年7月 7日甘政办发(1998)35号文发布
【正文】 全文
为了充分调动各级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三保一挂”责任制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进度考核指标
上半年,地税和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剔除农业各税后达到年度预算的48%以上;国税部门组织的"两税”收入达到45%以上。
第三季度末,地税和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剔除农业各税后达到75%以上;国税部门组织的"两税”收人达到70%以上。
全年收入达到或超过"三保一挂”责任制目标。
乡镇财政收入达到要求进度。
二、对地州市财政部门的考核与奖惩
(一)将汇投各地州市的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收入进度控购,按分季确定的收人入进度目标进行考核,年终清算。
(二)凡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或超过第一条规定的要求进度,但资金汇拨进度已超过收入进度的,暂停资金汇拨,待收人进度赶上或超过资金汇拨进度后,再恢复资金汇拨;达不到要求进度的,每短收1个百分点,汇拨资金扣减1%。以后季度收入赶上或超过要求进度的,扣减部分按90%予以补拨;超过1个百分点的,扣减部分按95%补拨;超过2个以上百分点的,扣减部分全部予以补拨连续两个季度达不到要求进度的,扣减的资金用于消化历年超
汇款。
(三)年终统一按"三保一挂”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凡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收入要求进度,但年终完成或超额完成收入责任目标的,其奖励资金(甘政办发[1998]11号文件第五条]按80%兑现;年终完不成收入目标的。短收部分除在下年度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外,还要扣减当年或下季度应拨资金,用于消化历年超汇款。
三、对税务部门的考核与奖惩
(一)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将税务部门税收入库进度与税务经费拨付进度或增长分成挂钩。凡各季度收人均达到要求进度,且全年完成任务的,税务经费与收人进度同步拨付,增长分成按原规定办理。
(二)第二季度收入未达到要求进度的,每短收1个百分点,扣减税务经费的1%。第三季度仍未达到要求进度的,上季度扣减经费不再补拨。第三季度达到要求进度的,已扣减部分按80%予以补拨。第三季度进度超过要求1个百分点的,扣减部分按90%予以补拨;超过2个百分点以上的,扣减部分全部予以补拨。
(三)国税、地税部门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取消当年增长分成。每短收1个百分点,对地税部门按其当年正常经费的1%,从下年经费拨款中一次性予以扣减;对国税部门,按1997年增长分成的1%从其下年分成中予以扣除。
(四)季度收入达到要求进度,但经费拨付进度已超过收入进度的,暂停拨款,待收入进度超过经费拨付进度后,再恢复正常拨款。
四、对乡镇财政部门的考核与奖惩
(一)将省对各地的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补助(以下简称"乡镇补助”)与乡镇财政收人进度挂购,按转移支付的办法进行测算。
(二)凡乡镇财政收入进度连续几个季度达到要求进度的,全额划拨乡镇补助。超过要求进度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补助增加l%。达不到要求进度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减乡镇补助的5%;连续两个季度达不到要求进度的,扣减部分不予补拨。年终完不成任务的,从次年拨款中予以扣减。
五、其它
(一)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的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