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内各地州市之间县级界线裁决程序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408 【实施日期】 19980408 【内容分类】 政法民政 【文号】 甘政办发[1998]20号 【题注】 (1998年4月 8日甘政办发[1998]20号文发布) 【正文】全文 为了加快我省省内勘界工作步伐,及时解决勘界中遗留的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裁决程序。 一、裁决条件 1.按照勘界工作的有关规定,县级界线勘定先由有关地(州、市)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县(市、区)进行协商解决。 2.相关县(市、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有关地(州、市)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3.经地(州、市)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协商不能解决的界线,省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工作组指导协商。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报请省政府裁决。 二、裁决程序 1.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向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上报请求裁决的报告,并表明服从裁决的态度。 2.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报告,研究县(市、区)上报的划界依据、理由和方案,然后由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裁决,并表明服从裁决的态度。 3.省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裁决的报告,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裁决意见,经省勘界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下达裁决决定,各地(州、市)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