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简况
甘肃省档案馆馆藏中有几十份清代司法档案,因其涵盖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七个年号,尤其是道光年间格式化的诉状、传票、书写详细等特点,使之成为清代司法审判情况的缩影和清代司法制度研究的珍贵史料。
见微如著。这些缩影展示、印证了清代司法审判具有严格的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设有专门机构,分工明确,全国法律统一等历史特点。
一、制定统一法律,全国施行
清入关前,刑制非常简陋,重则斩,轻则鞭挞。到清世祖入关后,沿袭明律进行管理。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依明律改修成《大清律》,于第二年颁布实施。后经康熙、雍正两朝修订,乾隆五年(1740年),在此律基础上修订制成了《大清律例》,颁布全国施行,一直延续至光绪末期。
另外还制订了针对审理少数民族案件的《回律》、《蒙古律》及《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法律。
二、严格的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
早在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创建后金汗国、颁行八旗制度的同时,又设立理政听讼大臣5人,扎尔固齐10人,"佐理国事”。他们不仅参加议政,而且负责审理诉讼,凡有刑事民事案件,先由扎尔固齐审理,然后上诉五大臣复审,再报告诸贝勒。一般案件经诸贝勒讨论后即可结案;若是重大案件,"众议既定”、"犹恐尚有冤抑”,最后同努尔哈赤亲自审问决定。清入关,随着政权的巩固,国家机构的健全,其审级制度分为六级:县为第一审级,府(直隶州、直隶厅)为第二审级,省提刑案使司为第三审级,巡抚总督为第四审级,刑部为第五审级,最高审判权归皇帝。
案件一般先由当地地方官审理,不得越级上告。在道光年间的状纸上明确规定:"户婚田土钱债等项,未经府州县审断,辄行越控者,不准,仍照刑律,笞五十”;"上控之案,先行派员录供,如未至该员衙门呈诉,或虽经呈诉,不候审理,辄行上控,除不准外,即将原告押发该地方官,照越诉案例究办”。如对第一审不服.向上一级衙门提起申诉,在状纸上必须"叙明原控告衙门如何讯断缘由”,否则,不予受理。
三、有健全的机构和明确分工
府署衙门设有户、刑、工、礼、兵、吏等房,重大案件及疑难案件由知府审理,府同知辅佐,一般案件由各房受理,其中吏房受理寺庙诉讼,户房受理钱粮诉讼,工房受理水利、账债诉讼,刑房专门掌理命盗斗殴各类案件的传讯缉拿…… 少数民族案件实行"土司审判制”,由当地土司审理。
满族人享有比其它民族高的待遇和特权。涉及满族人与汉族人之间的诉讼,当地府、县署衙门可以受理,但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对满人的判决由驻防将军或副部统作出。
四、统一的书写格式和明确要求
从乾隆年间的诉讼状纸上看,其书写格式是统一的,均先叙明原告人姓名、住址、状告何人、其住址、诉讼事由、经过、证人证物等。道光年间,朝廷将20种不受理的诉讼刊印在统一的状纸上,以示诉讼者遵循。
告状必须用统一的状纸,按统一格式书写,如"不遵状式,无副状者,不准”;"原告无住处及保歇姓名者,不准”;如状纸系请人代书,必须加盖代书戳记,注明代书人姓名,如无,除不准外,还要责罚代书者;诉讼内容"非大冤大枉,而以鼠牙雀细事具告者,不准”;"词内止许据情直书,不得混往别事,发人隐私,违者,不准”;"词内不叙明起事年月者,不准”;并要求"一告一诉,实犯实证”…… 官府受理案件有一定的时间规定,称之为"告期”。如:"不遵告期,拦舆喊禀者,不准”;告期内,状纸"递呈后,听候委员讯供,不得远离,倘有疑避不前,即系情虚畏罪,除不准外,即行缉拿究办”等。还有停审的规定,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及春节七日,上元节三日,端午、中秋、重阳各一日,万寿圣节(皇帝、太后诞辰)七日,各坛庙祭享、斋戒及忌辰素服等日,四月初八,每月初一、二、三和封印日期,俱不审理刑事案件。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农忙时节,一应户、婚、田土细故案件,概不受理。
案件审理前,官府会出具统一的传票,传唤有关人员到庭讯审。传票上明确写明传唤原因,差谁前往传唤,被传唤人姓名,被传唤人距州(县)往返距离,限多少日到达。事毕后,传唤衙役还须写出传唤情况报告。如某人未到,须注明原因。如某人替代某被传唤人,须呈交替代申请,批准后,方能作为替代人出庭。
若原被告双方同意官府调解、判决,双方均出具结书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