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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 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5 11:00:28 作者:王 芳 来源:中国档案报 浏览次数: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
清朝末年,黑龙江地区虽地处偏远,但是呼兰府风气开化较早,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面对婚姻诉讼案件增多的状况,亟须妥议婚姻办法,“俾息讼端,以维风化”,呼兰府知府李鸿桂奉命率先在本省制定《婚姻办法》。该办法从侧面反映了光绪末年由婚姻引起的一些社会现象,同时展现了呼兰府对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意图。其中,对婚姻礼俗中涉及的婚书钤印、结婚年龄、彩礼收受款目、严禁额外索财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四条明确规定:
男女二家聘嫁婚书俱须呈官验明钤印注册或另刊图记,如未经呈验钤印,后有悔婚涉讼,官不为理;
男子必至十八岁方许议婚,女子必至十六岁方准字人;
定亲币帛酌定限制,女家准收彩礼京钱百缗、尺套布八对、首饰合银不得过十六两,载在婚书,贫者酌减,富者不得多求,如男家自欲从优,官司自不为禁止;
自此次明定限制后,倘女家仍复以女居奇,需索重聘,即乖婚姻正义不殊价买,无论迎娶后有无事端,概不得以敌体论。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的制定,标志着黑龙江地区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新的文明婚姻制度出现萌芽,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封建陋习有所改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然有些条款尚未完全脱离封建色彩,但它毕竟向新的婚姻制度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该文献为社会、历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研究黑龙江地区婚姻制度、礼俗及社会风俗等内容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参考资料,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
文献遗产名称: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
文献形成年代: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
文献数量:3件
文献保存者:黑龙江省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