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反映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真实历史记录——清代获鹿县审册
档案文献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向心力和凝聚力,是我国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历史文化的瑰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国家档案局于2022年组织了第五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经专家组认真评审,共有55件(组)档案文献入选第五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在55件(组)档案文献中,既有春秋战国时期的“随州曾侯乙编钟”和“秦封宗邑瓦书”等历史档案文献,也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义勇军进行曲》首版唱片金属模板”等红色档案文献,还有“彝族古籍文献《查姆》创世史诗”“17-20世纪藏医挂图—曼唐”等民族档案文献,充分体现了入选项目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为进一步增加公众对于中国档案文献遗产的了解,自即日起,本报与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合作在《珍档阅览·中国档案文献遗产》栏目,以入选第五批档案文献遗产的珍档为载体,带领读者共同感受中华文明的独特魅力。
清代获鹿县审册(部分)
文献遗产名称:清代获鹿县审册
文献形成年代: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
文献数量:233卷
文献保存者:河北省档案馆
清代获鹿县审册共有233卷,现保存于河北省档案馆。该档案文献形成于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记录了获鹿县郑家庄、任村、太平、龙贵、同冶、甘子、在城等17个社历次编审人丁、丁银、土地、粮地的情况,为研究清代康乾时期的阶级关系、土地分配、垦田数额及其在“摊丁入亩”以后所发生的变化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生动、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为严格控制社会人口,清代实行编审制度。编审制自顺治十四年(1657)开始实施,于乾隆三十六年(1771)废止,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4朝,有百余年历史。最初,清政府规定每3年编审一次,后改为每5年编审一次。由各州、县造册上交至府,府再造总册上交布政司(主管财赋、民政的机构)。编制审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达到土地的高度集中。审册档案的研究与发掘充分揭示了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稳固的社会财富,是一切权力的基础。组织全国编审统计所有土地,按册征赋是清政府富强国力的出路之一。二是顺畅丁银主税征收。丁银亦称算赋,自汉代开始对成年人所征的赋税,为人头税性质。清初,国家统治者仍采取直接对人或物征收简单的直接税。由于战乱频频,各种间接税源得不到较快恢复,延用人头税丁银既容易操作,又见效快。因此,顺畅丁银征收成为清初朝政的重中之重。而编制审册核查天下人丁,按册征银则是顺畅丁银征收的最好手段。
清代获鹿县审册以“里社”为单位进行记载,即百户分十甲,每甲编造审册一部。审册书写格式为:首页正中题写年、月、日,并盖县印一方;左起自上而下题写里社名称、甲别等。例如:“康熙四十五年(获鹿县印)龙贵社十甲审册”。审册内页分三部分书写:第一部分为上记书写,记载人丁姓名及功名、丁银数。清获鹿县审册中有功名的,大多数是“生员或吏员”,他们有享受不纳丁银的待遇,生员是通过最低级考试得以在府、县读书的人,他们有应乡试的资格,通称秀才;吏员即没有品级的公务人员。第二部分为侧记书写(均为左侧),记载土地的亩数变化。第三部分为下记书写,记载粮亩数(亩产粮食数量)。雍正二年(1724),直隶省实行“摊丁入亩”,丁银数摊入地赋征解,不再登记。因此,雍正九年(1731)之后的审册便没有再登记丁银数。审册中无地被除名者,在以后编审当中不计丁口数,也不再记载。
清代获鹿县审册是反映清代最基层村社户籍管理、赋役政策的微观历史记录,它真实记载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下土地占有的情况。其年代连续、内容系统完整、品相良好,是研究考证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田赋制度和人口发展等情况不可多得的珍贵文献。
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供稿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4月7日 总第3967期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