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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 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2-20 15:54:52  作者:袁瑞  来源:中国档案报  浏览次数: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等领域的作用,国家档案局会同科技部对《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着手进行修订。日前,《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形成,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是《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30多年来第一次修订。1987年,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定义、管理、检查、开发利用等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我国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科研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要求,需要根据新的实践进行修改完善。2017年,国家档案局牵头组织,会同科技部启动了修订工作,经过意见征求、实地调研、座谈讨论、文稿修改等,最终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是以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时代背景为依托制定的,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科研档案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8条,分总则、管理职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科研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奖惩、附则等,涵盖了新形势下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主要修改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了科研档案的定义和范围。明确科研档案为科研项目论证立项、研究实施、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和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记录,并对《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科研档案管理保障条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明确了科研档案管理职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工作进行管理,明确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参加单位、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等的档案管理职责。

  更新了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列出了在论证立项、研究实施、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和成果转化等阶段应纳入归档范围的科研文件材料类型。

  增加了科研电子文件的管理要求。突出了电子环境下科研档案管理要求,提出了科研电子文件归档接口设置、科研电子文件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具体条件等内容,更加符合当前信息化发展趋势。

  强调了科研档案的开放利用。鼓励科研档案的开放共享,对分工完成科研项目科研档案的归属流向进行了规定,并增加了科研档案统计相关内容,进一步促进了科研档案的开放利用。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档案局将会同科技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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