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局(馆)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局(馆)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交通,建设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并结合局(馆)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为局(馆)机关除局(馆)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各级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局(馆)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分解为以下几项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遵纪守法、奉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3、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常识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精神;
5、勤奋程度及出勤情况;
6、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7、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
8、完成工作任务的效率;
9、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情况;
10、发表文章的情况,主要指在国家级、省市级报刊以及甘肃档案工作网站和《甘肃档案工作简讯》发表文章的情况;
11、工作中受表彰奖励的情况,指被省级厅、局及以上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以及受到表彰的情况;
12、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第五条 局(馆)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定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全年工作的综合情况。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来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局(馆)机关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最终以省委组织部核定的优秀等次名额为准。为避免职务层次人员相互挤占优秀等次名额,具体评定中,按处级、科级及以下干部、工勤人员总数为基数分别进行确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采取工作人员填写《考核手册》中的每周记实、主管领导定期审核(处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长审核、其他人员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一般一个季度审核一次),人事教育处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和全年的政治思想、工作水平、工作业绩等综合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述职报告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述职。被考核人在本处室范围内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采取每述职一人评议一人的方式进行。各处室进行述职时,应请分管局长参加。
3、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在听取本人述职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分管局长提出分管处室处级干部考核等次建议,处室主要负责人征求其他负责人意见后,提出本处室其他被考核人考核等次建议。提出优秀等次建议,原则上按本处室各职务人员总数15%至20%的比例确定,不得突破。若超出规定比例,应写出书面意见并报局长办公室议审定。
4、确定考核等次。各分管局长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后,送交人事教育处汇总,由人事教育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议研究确定每个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
5、公示。对提议为优秀等次人员在局(馆)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如公示结果不影响考核等次,由人事教育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如公示结果影响考核等次,由局领导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人事教育处进行调整。
6、审核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教育处负责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将局(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工作人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人事教育处或局(馆)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局(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