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馆)关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馆)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职工请销假制度,建立职工日常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局(馆)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活动,在市内3天(含3天)以上,处级干部报分管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工作人员因公到兰州市以外活动,先由处室填写《局(馆)机关出差人员审批表》,处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局长和分管财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其他人员由分管局长和分管财务局长批准。
第二条 各处室领导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每位职工要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时间不得串岗脱岗,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纪者一经发现,除对本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要追究处室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工作严重失误或发生失泄密、打架斗殴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会议纪律
第四条 局(馆)中心组学习、局务会议、处级以上干部会议、职工大会、党员大会以及全局(馆)性会议、活动实行签到制。签到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有关处室负责,由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职工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有事不能参加者须向主持人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 职工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携带和翻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得随意进出,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机。违反者由会议主持人或活动组织者公开点名批评。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条 考勤采取局(馆)统一考勤与处室分别考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勤范围为局(馆)全体在职职工。
第七条 局(馆)统一考勤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每月不定期考勤2-3次,并随时对局(馆)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各处室考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处室考勤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坚持对处室工作人员每日进行考勤登记。处室考勤工作由处室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办理,每月月初3日以前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汇总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姓名、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休假天数、请假天数、迟到早退天数、旷工天数(具体填写方式见附表)。处室月考勤汇总表由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考勤中,职工年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旷工年累计5天,严肃批语教育并扣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 考勤工作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相互监督,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若发现具体办理考勤人员或处室负责人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给予同违反上述纪律人员同等的处罚。
第四章 请、销假
第十一条 局(馆)职工要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有病、有事必须请假,严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因私事需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审批,事假年累计61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和评选先进,并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扣除当年年终奖。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病治疗或休养的,凭二级以上医院医生证明,可以请病假。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审批,病假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探望在兰州市外的配偶和在兰州市外的父母,可以请探亲假。探望在兰州市外的配偶假每年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在兰州市外的父母,每年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在兰州市外的父母假4年内一次20天。以上假期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往返路程需要时间给予路程假,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职工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给予假期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的为晚婚,准婚假30天。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子女,产假为10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50天;女职工在婴儿未满周岁前,每天可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配偶晚婚晚育生第一个子女,给男职工护理假10天;配偶产假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男职工增加护理假5天。
第十七条 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由个人填写请假单,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处级干部由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以上各种请假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向人事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超假和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者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九条 个人请假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