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局(馆)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局(馆)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职工年休假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局(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局(馆)职工工龄满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局(馆)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局(馆)职工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局(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局(馆)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处级干部经局长批准、其他职工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按规定都应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由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职工休年休假须办理审批手续,填写休假单。休假单由职工本人填写,处长由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副处长、调研员和副调研员由处长和分管局长审批,其他职工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批。休假单交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职工休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向人事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超假和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为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各处室每年年初要制定出职工年休假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