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档案信息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甘档发【2009】34号)
为了规范"甘肃档案信息网”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保证网站信息采集报送渠道畅通,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特制订本办法。
一、 信息采集和发布
第一条 实行网站管理人员主动收集和局(馆)各处室信息员报送相结合的信息采集制度。
第二条 按"甘肃档案信息网”栏目划分,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将相关更新信息适时报送科技信息处,由网站管理人员负责上传(栏目划分办法见附件1)。
第三条 各处室信息员应及时将审核后的上网信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给网站管理人员。(为便于编辑,提供的文字格式以DOC或TXT,图片格式以JPG为标准。)
第四条 局(馆)举行重大活动 ,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应提前通知科技信息处的网站管理人员,便于及时拍摄网站所需的照片,文字信息由主要负责活动的处室或法规宣传处提供。
第五条 各处室信息员将信息移交给网站管理人员发布后,信息员应保存所移交信息至少30天,以备复查。
二、 信息审核
第六条 各处室信息员所提交的拟上网信息应先交本处室的处长审核,如有必要再交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审核后交科技信息处。
《甘肃档案信息网上网信息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七条 提交到科技信息处的审核信息和拟上网信息,应保存至少60天,以备复查。
三、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站管理人员在接收到拟上网信息后,应立即校对、上传。如有疑问,应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并及时汇报分管局长。
第九条 网站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网站管理账号的密码不得转告他人,无关人员也不得借用。
第十条 网站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编辑。在上传后还要对文字、图片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再次严格审核,确保其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计算机国际联网保密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人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发布涉密或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禁止的信息,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