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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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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局(馆)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8 09:46:35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甘档发[2008]47号


  为保证局(馆)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2号)和《省档案局(馆)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局(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管理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局(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二、出差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兰州以外出差,持《局(馆)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或局长批示及有关文件,到局办公室财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或备案手续。出差返回十天之内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三、交通费
  1、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为: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其余人员可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车票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前往专车车站(汽车站、火车站、机场专线客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
  2、乘坐火车,从当日晚20:00时至次日晨7:00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席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无火车路线而乘汽车的不给予80%的补助)。
  3、出差人员事先经局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4、乘坐局(馆)车辆出差人员,再不给予报销交通费。
  四、住宿费
  1、住宿标准: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外每人每天300元以内,省内市州每人每天250元以内,县(市、区)每人每天200元以内;其余人员省外每人每天200元以内,省内市州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县(市、区)每人每天100元以内。以上住宿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超支部分自理。
  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根据出差人数和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省外出差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标准内凭据报销。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途中可乘火车(汽车)、飞机直接前往或返回的,途中住宿费一律不报销。确因特殊情况住宿的,要讲清原因(或有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事先经局领导批准顺道和绕道探亲或办事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五、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2、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在省内外出差有接待单位的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返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无接待单位凭据的,不予报销;因其他任务出差,无接待单位,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实行定额包干。
  在省内市县出差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定额补助30元;不能返回住宿的,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3、公杂费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出差人员返回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等。
  六、参加会议及其他情况
  1、经局批准出差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或参加会议时已收取的费用中包括了食宿的,再不给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不统一安排食罕的会议,其住罕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3、经局批准参加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含挂职)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挂职)单位收费凭据报销,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4、局统一组织或经局批准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兰外考察时,收取的考察费中已含住宿、交通等费用的,不再报销差旅费和公杂费。
  5、出差(不含公休假、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按通知中的天数和往返途中天数计算报销有关费用,超过天数而无正当理由的费用自理。
  7、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8、到中川机场接着出差人员的驾驶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10元。
  七、调动与搬迁
  1、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生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2、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3、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
  1、要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饭店( 宾馆)住宿,认真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
  2、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规定和纪律条令进行严肃处理。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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