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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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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局(馆)公务接待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4 16:24:38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档案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馆)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结合局(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馆)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勤俭节约、突出特色、热情周到、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与外省档案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领导,来甘考察的国家档案局领导和兄弟省市档案系统的考察团组,以及市、县档案部门主要领导。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接送,业务处室配合。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重要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1次工作餐,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局(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宾客一般安排在公务活动就近的宾馆或饭店。国家档案局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按标准安排房间。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下基层调研轻车简从。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赠送纪念品、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局(馆)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馆)原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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