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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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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局(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4-01-14 16:54:40  作者:佚名  来源:科教信息处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推进档案依法行政,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局(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局(馆)机关在工作中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法律,行使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局(馆)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明确执法责任为前提,以档案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局(馆)机关具有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且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室。
  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局(馆)机关取得档案行政执法资格且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局(馆)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监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 局(馆)建立以局(馆)长为组长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岗位,严格工作责任,加强考核,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二)档案行政审批:
  1.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审批;
  2.对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3.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审批;
  4.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的档案的审批;
  5.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三)档案违法案件查处: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6.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7.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8.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9.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10.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1.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3.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15.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局(馆)长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二)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四)主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的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 分管局(馆)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二)负责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负责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
  第八条 法规宣传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二)负责地方性档案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局(馆)有关处室起草和制定的档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审核;
  (三)组织实施或牵头办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执法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五)负责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室)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局(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七)承办档案行政许可等执法工作;
  (八)受理举报、控告,并调查取证;
  (九)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与应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受理举报控告;
  (二)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建议;
  (三)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提取和收集有关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
  (四)依法主持听证会,做好听证笔录和录音、录像工作,并报告听证结果;
  (五)具体执行对违法当事人做出的处理决定;
  (六)按照计划参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七)依法受理和审理档案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报经局(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八)受局(馆)长的委托,代理行政应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局(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对当年本局实施责任制情况,依据《甘肃省档案局(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并依据相关制度实施奖惩。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馆)原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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