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局馆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水平,现就局(馆)长办公会议议事作出以下规定: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档案局对局(馆)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提出全省档案工作计划、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讨论研究地方性档案法规,部署全省和局(馆)重要业务工作。
(三)讨论研究由我省档案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全省性、跨省区域性档案工作会议事项。
(四)审议局(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事项。
(五)贯彻落实局(馆)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酝酿需提交局(馆)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议题提出,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必要的要进行专家论证,并征求基层档案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决策必须把长远发展与当前工作相结合,既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二)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尊重基层意见,充分尊重班子成员意见,做到正确集中。既要防止"一言堂”,更要防止各自为政。
(三)坚持依法决策。所有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四)坚持分工负责。会议决议的落实局(馆)长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依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同时要互相支持、紧密协作、共同推进、抓实见效。
三、议事规程
(一)会议由局(馆)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馆)长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局(馆)长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由主持工作的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参加范围是:局(馆)长、副局(馆)长、纪检组长,正、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按议题内容确定。
(三)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即可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四)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局(馆)长提出,报经局(馆)长审定同意。议题提出前,必须深入调研,深入论证。必要的要征求基层档案局(馆)的意见。
(五)会议召开前一天,应通知应参会人员。议题和汇报材料一并送应参会人员。
(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分歧意见较大的,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七)会议表决时,一般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需表决的议题应逐项表决。
(八)会议由专人记录,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办理,由局(馆)长或受委托的班子其他成员签发。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督办落实。办公室跟踪督查。
四、议事纪律
(一)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局(馆)长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财务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局(馆)长同意,可在全局(馆)范围公开。
(四)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提前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