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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28 09:21:38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档案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强化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国家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档案安全评估坚持档案馆安全建设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指导档案馆安全工作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降低、规避风险。
  第四条 档案安全评估依据《甘肃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安全评估标准》进行。评估采用分项加分与风险要素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安全建设100项指标总分150分,达到要求得分,部分达到按比例得分,达不到不得分;安全风险要素是风险点,为否定项目,凡存在风险要素之一的,该大项不得分。

  第五条 甘肃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对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安全评估。市(州)档案局组织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档案安全评估周期为五年,到期后应按程序、管理权限重新组织评估。

  第六条 档案安全评估按照先自我评估,后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评估验收的程序进行。
  自我评估由各单位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对照,自我打分、自我评价、自我完善,形成自查报告并附自查得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

评估工作由省、市(州)档案局分别组织档案安全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小组应设3-5人,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及档案业务骨干组成。组织评估的程序是:档案安全评估小组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检查、逐项审核打分、形成档案安全评估报告并反馈评估结果。

档案安全评估报告是档案馆安全评估工作的结论性文件,是档案馆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依据。档案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小组人员和评估日期;

2)评估原则、依据和方法;

3)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结果;

4)评估对象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5)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依据档案安全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及相关责任人。整改结束后由评估单位复查验收。
  第八条 档案安全评估是对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建设的综合评价。档案安全评估报告将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档案安全评估得分在130分以上,且没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的,认定为档案安全管理合格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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