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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黄河铁桥工程管理纪事

发布时间:2012-11-14 15:51:55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教育处  浏览次数: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是中国数千年封建王朝大厦风雨飘摇轰然坍塌的时代。清政府为了延续国脉,革故鼎新,进行了"戊戌变法”,但在旧势力的倾压下流于破产。在列强逞凶的形势下,浇灭变法烈火的慈禧太后渐渐认识到老祖宗的一套治国方法早已落伍,"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遂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春决意"如琴瑟之改弦”,推行新政,旨在图强。当新政旋风在全国许多省份掀起热浪时,遥远的甘肃还波澜不惊。一直到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甘肃新政才如出阁嫁女,款款行来。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夏任陕甘总督的升允,就是在这样的一种新政氛围中接替松藩,开始了他一生中为期四年的总督生涯。在任期间,他雄心勃勃,兴教育,办实业,修水利,厉行新政。修建黄河铁桥,就是他上任后办的实事之一。
在黄河上修建桥梁,诚非易事。此前,只在水势平缓的下游城市郑州、济南修有两座桥,且都是由外国人修建的。而兰州地处上游,水流湍急,修桥之难是可想而知的。
但苍天不负苦心人。铁桥工程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动工,于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告竣,成为黄河上游第一桥,结束了甘陕宁青新交通大河梗阻的历史。时隔百年,铁桥至今仍巍然屹立白塔山下,雄伟的英姿,优美的造型,吸引国内外游人前来观瞻,而且已成为兰州的标志性建筑。
更令人欣慰的是,修建铁桥的一整套档案,由于历史的侥幸,更得益于甘肃省档案馆的精心整理和保管,完好无损地保存了下来,成为今天研究铁桥历史的最原始最权威的资料。
近日有暇,披阅档案,犹如面对一幅工笔重彩的历史画卷,决策、运输、管理、施工……当时情景历历浮现眼前,而且看到了许多建桥背后发生的故事。其中所蕴含的一些历史经验,足可为今天的工程管理者们所借鉴。
一、决策审慎 有疑必释
黄河兰州段俗称金城河。流经白塔山下的一段,水流最深处达二十多米。来往行旅,平时主要靠一座浮桥渡河,冬天则在河面上结成的"冰桥”上行走。浮桥冬拆春建,劳民伤财。如遇夏日暴雨河涨,或在河冰初结将泮之时,往往有人畜坠河淹毙,百姓苦不堪言。在黄河上建一座永固性大桥,自然是功德莫大的好事。
左宗棠任陕甘总督的时候,就深感渡河的艰难,曾议建一座大桥。与洋商福克商量,其报价竟高达60万两白银。这对当时到处举债兴办实业的左宗棠来说,实在是一笔不堪承受的重负,建桥一事因此作罢。
升允到任后,目睹了渡河的情形,遂又产生了修建大桥的念头。他着手调查情况,并亲自察看地形,屡次召集有关人士共商建桥之计,均感困难重重。正在这时,德国驻天津泰来商行经理喀佑斯游历来到了兰州。晤谈之后,他向升允表示,愿包建此桥。升允大喜过望,立即饬令当时的兰州道兼甘肃洋务总局会办彭英甲具体负责与喀佑斯谈判建桥事宜。
彭英甲曾在北洋时期办过洋务,对推行新政颇为积极,很受升允的赏识,让他兼任了甘肃洋务总局会办一职。他领受升允的饬命后,与喀佑斯几经商谈,拟定了一份建桥合同,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五月进行了草签。
合同刚刚签订没有几天,升允便收到代理兰州知府傅秉鉴对合同提出异议的报告。
升允仔细阅读了这份报告之后,认为这份报告所提问题切中要害,至为重要,在几天之内,连续给甘肃布政使司等部门下了二道批示,要求他们慎重行事,进一步与洋商详细协商,务求万全之策。
甘肃布政使司接到升允批示后,立即遵办,当即下文给兰州道等,要求他们按升允批示,从速办理,并要求傅秉鉴将他的报告向布政使司呈送一份备案。
对于傅秉鉴的这一做法,今天的研究者中不乏微词,认为傅秉鉴是阻挠大桥修建的守旧派的代表。前不久,在一次"黄河铁桥档案”展览中提及傅秉鉴时,也持这种观点。
其实,这是不公正的。
事实证明,傅秉鉴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彭英甲接到升允和布政使司的批示后,感到傅秉鉴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他立即会同有关人员与喀佑斯进行商谈。喀佑斯看了傅秉鉴提出的几个问题后,也觉得自己心里没底,无法回答。他承诺尽快调请工程师来兰实地测量后再作答复。
彭英甲一面等待喀佑斯的回复,一面会请甘肃布政使司等部门向升允呈上一份请示,要求缓签合同。升允表示同意。
后来,喀佑斯调请工程师来兰,对黄河水流、河床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测定,对傅秉鉴所提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彭英甲与喀佑斯再次对合同文本进行反复推敲修改,主要是添加了解决傅秉鉴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内容,最后形成了定稿,报请升允审阅同意后,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十一日正式签定了合同。
由上可见,黄河铁桥工程在决策中,能吸纳异议,慎重从事,有疑必释,避免了因决策不慎可能导致的失误。铁桥之成,决策审慎当推头功。
二、据理力争 锱铢必较
彭英甲在与喀佑斯的谈判中,充分运用了他办洋务的丰富经验,展示了卓越的商务才华。
商定合同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最关键的环节。从合同内容来看,彭英甲在这件事上颇费心思,从各个方面为甘方争取了主动。
首先是为甘方争取了时间上的主动权。合同规定:"铁桥料件,三十三年五月全须到天津,甘肃由天津运料,不拘时日……。”不难看出,这一规定,是对喀佑斯严,而对甘肃方宽。而之所以提出甘肃运料"不拘时日”,彭英甲也是心有所虑的。按照当时的交通状况,从天津运料,可用火车,但只能运抵郑州。自郑州运兰州,路程约  公里,翻山越岭,涉水渡河,道路状况十分恶劣。而且根据日程,甘肃运料,正当夏日雨季,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傅秉鉴在给升允的报告中就曾提及此事,说"六盘山之陡峻而盘曲,潼关以东之狭隘而紧促”对运料有很大影响。彭英甲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如果对甘方运料时限作出明确规定,那无疑作茧自缚。一旦路途耽搁,不能按期将材料运抵工地,则工期延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势必由甘方承担。而"不拘时日”的规定,就使得甘方掌握了主动权,可以立于不败之地,足见彭英甲在这个问题上的良苦用心。
其次是争取了运料难度上的主动权。合同规定:"……如有重大料件,难于运动,归泰来行自运,甘肃不管。如途中有损坏桥上材料等事,泰来行保管修理。”这一规定,按照合同的公平合理互益原则来看,几乎可以说是中方对外方的"不平等条约”。既然规定甘肃自津运料,那就不应拈轻怕重,避难就易。另外,途中损坏之责,当由运料者来负,这是不言而喻的,哪有你破坏,我负责的道理?但合同条文白纸黑字,就是这样规定的,这显然对甘方有利。
第三是争取了合同规定:"喀佑斯自调工程司德克来甘,详细考究明白,即时订立合同。所有工程司来往盘川、工价,甘肃不管。……如桥不能修,喀佑斯花费一切,不管合同,均作罢论。”要知道,这是一份由当时已升任甘肃洋务局总办的彭英甲会同甘肃布政使丰伸泰、按察使白遇道一起与喀佑斯共同商定并正式签押的合同。按理说,合同一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留下这一"活口”,就可以使甘方不管情况怎样变化,都能够进退自如,游刃有余地应付局面。彭英甲的策划不可谓不细,算谋不可谓不精。
在其后的运料、施工、人员派遣等细务的交涉中,彭英甲更是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尊洋而不媚外,气节凛然地与外商谈判,保证了建桥工程按照甘方意图,顺利进行。
三、钜细入账 秋毫历历
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资金管理。在黄河铁桥建设中,资金管理的严格程度是出乎想像的。在档案中存有大量帐单,详细地反映了每一笔开支的项目、价格、数量、用途等。大项开支如购桥料用款、运输费用,小笔开支如购灯油、麻绳等细小用物,笔笔在帐,秋毫历历。各项帐单汇总起来便是建桥总开支。为了说明问题起见,现选两份帐单为例。一份是驻津收运桥料委员赵毓岳报具的各项经费银两清折,部分内容开列如下:
付泰来洋行第三期桥价行平银27500两;
由丰台发郑州铁桥料,用火车15座半,每座洋532元,共折合行平银5937两1钱2分;
派护勇3名押车往返4次,共付过火车费行平银259两2钱;
以上共开支过行平银45737两6钱9分。
另一份是皋兰知县赖恩培将铁桥路面由原来的砂石路面改为木板后开具的费用清折。部分内容开列如下:
买松木46根,每根银10两7钱,合银492两2钱。
由桥头往桥上抬板,并收木头、雇脚夫银18两5钱8分;
买石灰桶1个,合银1两5钱;
买小洋钉200根,合银4钱;
买扎马腿麻绳,合银1两8钱;……
以上统共合银4113两9钱7分5厘。
这份清折最后还说明一句:"均系按照时价实用实报,并无稍有浮冒情事,理合登明。”
在这两份帐单中,每一笔购置都清清楚楚,每一分银子的花销都有去处。这就为工程经费的审核提供了依据,堵塞了经费开支上的漏洞。
还有一件事可以佐证当时工程管理经费上的严格。
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驻郑州转运桥料委员麦方堃、臧炳文二人收到甘肃洋务局的一份信札。札中说,经核算,麦、臧二人上报的报销清册银两折算有误,短银67.69两,应由二人据实补缴。这份信札是十二月初十日发出的,距他们上报清册的时间只有二个多月。
二人接札后,立即向总局作了汇报,解释说,银两都是由一家银号拨付的,他们二人并没有经手。但他们可以与银号交涉此事。交涉结果,该银号答复说,外地银两与本地银两折算,完全是按照当地交易折算习惯进行的,本号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额外的好处。所以,没有理由退还这笔银两。麦臧二人如实上报交涉结果。但洋务局仍然要求麦臧二人如数补缴短缺银两。幸亏由彭英甲出面,说该银号执意不退,若让麦臧二人补缴,那也确实难为他们了,可以免缴。虽然这笔因两地银两折算率不同而短少的银两没有最终追回,但我们从这一追缴过程和各转运站报帐情况以及发现问题便及时追查等方面来看,当时在财务管理上的确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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