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档案信息网! 今天是
欢迎光临甘肃档案信息网! 今天是
微信公众号   |  无障碍阅读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全国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全国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11-14 12:22:24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修改为"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二、将第七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

  三、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将第九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修改为"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采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这三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这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修改为"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分别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内容未作修改。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这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改为"中方石油公司”。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投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甘肃省档案馆    承办单位:甘肃省档案馆科技信息处    中文域名:甘肃档案·公益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80号(730010)    网站备案序号:陇ICP备1700385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837号

    网站访问共
技术支持:兰州大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使用 1280x1024 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