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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8 11:31:44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2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基层一线单位。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以往获得过"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推荐,如在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
  (二)评选推荐名额
  依据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3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经研究,分配各市(州)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额各1名,分配省档案局处室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额各1名(具体情况见附件2)。实行差额推荐,确无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也可不进行推荐。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国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档案事业,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显著的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先进集体由各市(州)公示,拟推荐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就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在8月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档案局评选推荐工作由省档案局人事处负责,推荐对象在全局范围进行公示。
  3.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后,研究确定我省拟推荐对象,并在8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待结果反馈后,在全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如有不良反应,则一票否决。
  4.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推荐资格。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推荐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厅级单位、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
  2.严格评选推荐条件,确保推荐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注意事项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市(州)务必于2015年8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报样及情况反馈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评选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及反馈情况,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审核意见要在公示后填写。
  所有评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六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78647699@qq.com。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甘肃档案信息网(www.cngsda.net)下载。
  五、奖励办法
  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为正式表彰对象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组成省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评选推荐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及审核工作,并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电子邮箱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魏麟懿  韩斌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80号
  邮政编码:730010
  联系电话:0931-8511372、8512316、8511802(传真)
  电子信箱:78647699@qq.com
  附件:  

附件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x

附件2: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3: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

附件4: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附件5: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doc

附件6: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档案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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