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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馆接收档案要求
发布时间:2013-04-04 20:59:05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中有关档案接收的规定,凡在本单位保管期满十五年的永久档案,应及时向省档案馆移交。接收档案要求:
一. 保证全宗完整。
所有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包括录音、录像、影片、照片、财会、科技等不同形式的档案都应收集齐全,进行移交。
二.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永久档案,必须按规范进行系统的鉴定整理和编目,并达到如下要求:
1.案卷封皮整洁结实,字迹工整清晰,项目填写齐全;
2.卷内文件页号清楚,无错号重号,用铅笔编号;
3.卷内文件目录按项目内容填写齐全,字迹工整;
4.对复写纸、圆珠笔、铅笔、红色笔制成的文件要有复制件附在原件后面,破损的文件要修复;
5.案卷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倒业,不压字,去掉所有的金属物;
6.备考表填写有关本卷需要所要说明的问题、缺陷及本卷的总页数(大写);
三. 移交档案的同时需要移交以下检索工具:
1.案卷目录:一式二套,其中一套为原件;
2.全引目录:一式二套;
3.全宗介绍:一式二套,内容包括:机关组织机构沿革,档案基本情况、文件解密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编制移交清单:
移交清单内容包括:移交档案起止时间、数量、检索工具种类、数量;装具的种类、数量;移交接收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时间等,一式四份,移交接收单位各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