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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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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局(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4 16:54:40  作者:佚名  来源:科教信息处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省档案局(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协调、有序开展,根据《甘肃省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及《甘肃省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结合局(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省档案局(馆)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各有关处室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分别承办,其他处室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和安排。每年12月底前,各有关处室将本处下一年度拟举办分类培训班的计划,包括办班的名称、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教材等书面报局(馆)长办公会审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重点保证全省档案干部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开展。各有关处室第二年度培训工作按审议通过的计划执行。年底有关处室应将本处当年举办培训班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档案干部岗位资格培训要突出基础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教学重点,注重提高档案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档案专业分类培训要发挥短期灵活的优势,根据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结合档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选择培训方向和培训内容,重点提高档案人员的专项业务能力。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要突出知识更新和前瞻性,不断培养提高档案人员学习掌握档案工作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的能力。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精选培训内容,选用优秀教材,总结和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培训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
  第四条 各类培训班的发文。全省档案干部岗位资格培训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和省公务员局联合发文;其它各类培训班由省档案局(馆)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发文。
  第五条 各类培训班证书的颁发。全省档案干部岗位资格培训班颁发由省档案局(馆)和省公务员局共同签章的“档案工作岗位资格证书”;档案专业分类培训班颁发分类培训结业证书,由甘肃省档案局(馆)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签章;继续教育培训班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省档案局(馆)科技信息处负责登记学习培训记录。
  第六条 培训班学费的收取和支出。各类培训班的学费及有关费用统一由局办公室收取。办班的各项支出费用由办班处室提前做出预算,经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办班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分别审批后,从培训班学费中开支。各类培训班各项费用的报销,按现行财务制度办理。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管理。各类培训班的兼职教师实行持证任教制度。对兼职教师定期组织考试考核,实行聘任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聘书,聘任期满后重新进行考试考核和聘任,并建立档案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八条 教师讲课费标准。局(馆)兼职教师:高级职称或处级职务教师讲课费标准为50元/小时,中级职称或科级职务及以下教师讲课费标准为30元/小时。退休人员担任教师的讲课费标准按外聘教师对待。外聘教师讲课费由有关处室与教师双方协商确定。教师讲课费从培训班学费中开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馆)原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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