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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指南
甘肃省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07 16:45:09 作者:开发利用(编研)处 来源:甘肃省档案馆 浏览次数:
一、档案利用者须按本馆规定办理档案查阅利用手续并如实填写《查阅利用档案资料登记表》,按“利用档案程序”进行。
二、利用档案资料,应在本馆指定的档案查阅利用大厅内进行,利用者须遵守本馆利用规定,不得将档案带出查阅利用大厅,更不得带离本馆。
三、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圈划、剪裁、折叠和拆卷,不得擅自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利用者应爱护查阅设施设备,不得损坏缩微胶片,不得修改、破坏电子档案,如有损坏必须赔偿。
四、利用者如采取抄写、复印、拍摄、缩微等方式复制档案时,须如实填写《甘肃省档案馆档案资料复制申请表》,经本馆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复印、打印、拍照、下载、截屏;利用者不得整卷整本复制档案资料;档案复制件不得辗转复制传播;档案内容可以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的著述中引用,但须注明出处及档案编号,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首次公布全部或部分档案原文,或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五、利用者如需编纂出版档案资料,应与我馆协商,可采用合作编纂的方式进行,档案资料出版物可采用联合署名的方式出版发行。
六、利用者如需档案证明,证明内容由本馆根据档案客观出具,不得强迫本馆遵从其个人意愿;手抄档案复制件须经本馆工作人员校对后方能加盖档案利用专用章。
七、利用者如发生档案利用违法违规行为,本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本馆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八、鼓励、倡导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档案资料所撰写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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