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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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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及评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4 15:11:0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

【颁布日期】1993.12.30

【实施日期】1993.12.30



【内容分类】 教科文卫

文号 省委发第[1993]82号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精神,落实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按规划、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基础,总结近十年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验,特制订此标准及办法。

第二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及标准

(一)经济水平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00元以上;人均粮食600斤以上。

(二)"四率指标

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逐年增长;

在校学生的年辍学率城市在1%以内,农村在2%以内;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的完成率:城市为98%,农村为95%以上。

(三)办学条件及要求

1、教学及办公、生活用房。城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室、仪器室、综合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保健箱)、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教学辅助用房。

其他小学(含教学点)均应有坚固、采光和内部设备基本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

寄宿制小学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有安全、卫生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宿舍、食堂、茶水房、库房及其他附属设施。

各类学校的危房面积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2%。

各类小学教职工均应有必需的宿舍及生活用房。

城市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6——3.8平方米;乡镇中心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3.5平方米;农村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2.5——3平方米;寄宿制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

2、课桌凳、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他设施。小学生应有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课桌凳,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等专用教室应有与其相配套的桌、凳、架、柜。

城镇和乡中心小学,一般应有能设200米跑道的活动场地,其他小学至少应有能设60米跑道的活动场地。

各类小学均应有围墙、校门、旗杆、厕所、绿化场地及劳动课实习场地。农村小学勤工俭学基地一般不少于2亩。

3、教学仪器及图书资料。城镇和乡中心小学数学、自然课教学实验仪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类标准。音乐教学应配备录音机、手风琴和脚踏琴;农村小学应配备数学、自然课教具箱。

城镇和乡中心小学应按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配备体育器材;农村小学应有基本的体育教学设施和器材。

城镇和农村完全小学均应建立图书室(馆),生均图书应达到下列标准:

城市小学生均10册;

农村小学生均5册;

各类小学每年应订购一定数量的报刊和教学参考用书。城市小学每年不得少于500元;农村完全小学不得少于300元;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教师队伍要求

1、学历。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5%以上;实施义务教育后今后所补充教师的学历均符合规定要求。

2、按国家规定的全日制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员工,教师队伍结构合理。

3、民办教师各项报酬落实,待遇逐步提高。

4、有计划地组织校长、教师进修培训,大力开展教研活动,大多数校长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教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五)经费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以对财政拨款为主的要求,公用经费应占教育事业费的20——25%。

在城乡均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做到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收支清楚,使用合理。

坚持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落实。

(六)教育质量要求

1、德育教育。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德育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学生遵纪守纪、积极向上、文明礼貌,达到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的合格率在98%以上。

2、文化课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注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身体素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三条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及标准

(一)经济水平

农民人均年均纯收入600元以上;人均粮食一般在800斤以上。

(二)"四率指标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比例:城市为95%以上;农村为90%以上;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85%以上;

在校学生的年辍学率在2%以内,农村在3%以内;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在1%以内,农村在2%以内;

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为95%以上,农村为90%以上。

(三)办学条件及要求

1、学校布局、班额及教学、生活用房。初级中等学校的布点,原则上坚持便利学生,适当集中。农村每1.5——2万人口设立一所初级中学。学生上学单程超过一小时的学校,要有食宿条件。群众居住特别分散的牧区和边远山区,可从实际出发,布点设校也可设立少数八年(或九年)制学校,但这类学校在校初中学生的比例不超过一个县(市、区)初中在校学生总数的15%。

城市初级中学的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学校规模不超过24个教学班;农村初级中学平行班不得少于2个教学班。

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均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室、仪器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医务室;八年(或九年)制学校,应具有仪器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其它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寄宿应有食堂和宿舍。
城市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4.6——4.8平方米;乡镇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5——4平方米;其他初中(包括八〔九〕年制)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3.5平方米;寄宿制初中生均建筑面积6——8平方米。

2、课桌凳、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他设施。

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均应有能设200米跑道以上的活动场地;八年(或九年)制学校至少应有能设100米跑道以上的活动场地。

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均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课桌凳及实验、仪器、图书柜、架等。

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包括八、九年制)学校,均应有围墙、校门、旗杆、厕所、绿化场地和劳动技术课实习基地。农村初中勤工俭学基地,一般不少于5亩。

3、教学仪器及图书资料。城市初级中等学校的理化生教学仪器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标准;农村初级中等学校的理化生教学仪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标准;八年(九年)制学校的理化生教学仪器应基本开展教学演示实验。

体育器材,城市初级中等学校应按体育教学大纲的要求基本配齐设备;农村初级中等学校应有基本的体育教学设施和器材。音乐教学应有手风琴、脚踏琴、录音机等。

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图书应达到下列标准:

城市初中生均15册;

农村初中生均10册;

八年(九年)制学校生均5册。

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应每年订购一定数量的报刊和教学参考用书。城市初中每年不得少于1000元;农村初中每年不得少于500元;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教师队伍要求

1、学历。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0%以上;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教师的学历均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2、按照国家规定的全日制初级中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员工,教师专业结构基本合理。

3、民办教师各项报酬落实,待遇逐年提高。

4、有计划地组织校长、教师进修、培训,大力开展教研活动,大多数校长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教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五)经费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以对财政拨款为主的要求,公用经费应占教育事业费的20——25%以上。

按照省上制定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足额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清楚,使用合理。

坚持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落实。

(六)教育质量要求

1、德育教育。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德育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学生遵纪守纪、积极向上、文明礼貌,达到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的合格率在98%以上。

2、文化课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3、身体素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合格率在95%以上。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评估的指导思想

评估的指导思想是: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真正把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按照省定规划如期完成普及相应阶段的义务教育;促进县、乡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有关政策,保证义务教育所需经费,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五条普及义务教育评估工作的步骤和原则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乡镇自评,县(市、区)复评,省、地(州、市)抽评。评估工作要坚持:

方向性原则。即评估必须要有利于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利于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有利于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评估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必须符合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规律。

科学性原则。评估既要坚持标准,注重数据的统计分析,又要从实际出发,看工作、看管理、看教育教学的质量、看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力求科学、全面、实事求是。

第六条乡镇自评

(一)乡镇自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自评组一般由10至15人组成,由乡(镇)领导同志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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