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人如何买卖房产
房契全貌 重庆市涪陵区档案馆藏
“住有所居”,是人们自古以来的朴素愿望。《汉书·元帝纪》有云:“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对历朝历代的百姓而言,买卖房产都是一件大事。为保障权责清晰,买家和卖家都要约定好相应条件,并将其写入契约文书,这既是交易原始凭据,又是发生纠纷时的仲裁依据。重庆市涪陵区档案馆保存有一份清道光五年(1825)的房契,长约0.5米、宽约0.4米。房契顶端横栏处书有“涪州契纸”四字,其下区域大致可分为三部分:右边是房契正文;中间是见证人及卖家姓名;左边字样已模糊,大约可辨是官府公证内容。由此可探,百余年前涪陵人房产买卖之端倪。
注重细节表述严谨
房契正文一共384字。开篇即标明立约人是卖家,后列举卖家姓名:“刘铣,率子刘汝璠、刘汝贵,仝弟妇刘庞氏,率子刘汝福。”一个仝(即“同”)字,道出5位卖房人是刘姓大家庭下2个小家庭的关系,其一是刘铣及其子刘汝璠、刘汝贵;其二是刘铣兄弟一家,但未列弟名,应是兄弟已亡,只有弟妇刘庞氏及其子刘汝福。
紧接着,房契写明出让房产位置是在“较场坝坎上、地名石槽门”。较场坝,位于涪陵区现人民西路与瑞鳞路相交路口、已拆除的宏声桥一带。房产具体情况是“土库瓦屋三间,偏厦壹间,内外大小门扇窗壁,后面园土壹幅,前面垣坝槽门,四围墙垣,房屋基址”。从描述内容上看,这是1个围墙环抱的小院落。从比较气派的槽门(朝门)进去,是1个院坝,然后是3间正房,1间偏房,房后还有1块土坝可以种菜养花。只是不知什么原因,要让刘姓家人卖掉这满含心血的祖产。该房“尽行凭众出卖与单廷权名下管业”,即当着见证人之面(房契文后列出有22人),卖给买家单廷权。至于售价,“当日三家面议,实价铜钱柒拾捌串文整”。由买家当众付款,卖家需如数清收明白,并无少欠分文,亦无货物折扣。
之后,又写明双方交割房产的具体界限:“其有界畔,前面抵刘姓上面堡坎墙脚,直过曲转,抵刘姓园边墙脚屋下石坎为界,由石坎直上抵墙角,由墙角后边跟墙横过,抵巷口为界,由巷口曲转直下,交前面墙外刘姓堡坎上面墙脚为界。”对此,邻里是否有异议?房契接着写道:“四支界畔系刘姓父子叔侄、凭众,脚踏手指交与单廷权管业。”由刘姓家人带着买家单廷权,于房产周围“脚踏手指”,并在22名见证人的无异议确认下,逐一明晰所售房产的前后左右界限。同时,如数移交院内物品,“其有垣内寸土、寸石、片瓦、树木等件并无擅留”。
最后,房契写明:“此皆刘姓心甘情愿,无有曲从,亦无包卖包买之契。”强调刘姓家人是真心实意卖房,没有受胁迫,确认买卖行为公平公正。且“自卖之后任随单姓修造住坐,永远管业,凡刘姓已在未在人等,不得异言,如有藉故生端,并有卖主一任承当”。如若房屋产权有争议,可追究卖家责任,与买家无关。
签字画押彰显诚信
房契还附有22位见证人的姓名。其笔迹相似,显然为一人书写。姓名后面大多有一个“十”字,这就是古代所谓的“画押”。画押,也称“花书”“花字”“花签”等,通常是在草书文字基础上,由书写人根据习惯再创造而成,可起到防伪作用。但古时读书人少,大多数百姓都是文盲,不太可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花字。而一些文书,如契约、诉状等又需要本人确认。因此,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画个“十”字,或者画个圈,以证本人身份。但画“十”字或画圈,防伪效果较弱,因此还演变出盖指纹、肘纹、手掌纹、脚印等。另一种方式则是印章,以姓名为内容篆刻,需要签名确认时,加盖姓名印章。这种印章一般被称为“私章”。但是,盖指纹和印章都需要印泥,成本较高,对于老百姓而言,很难获取。因此,这份房契就使用了最为简单的方式,即画“十”字。
房契最后为卖房时间“道光伍年五月十八日”,即1825年7月3日。其下是卖房人刘铣及其子刘汝璠、刘汝贵,弟妇庞氏及其子刘汝福的姓名。5位卖房人应该也是文盲,他们各自的画押都是“十”字。
加贴税票延续百年
国民政府印花税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
在房契中间,贴有3张印花税票。右边2张印有“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川康涪陵征”字样,面额各“壹角”;左边一张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字样,印版时间是1949年,面额5000元(旧币)。根据1955年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时,新旧币按1比10000兑换,交的税额折合下来是0.5元。此外,该税票还加盖有“注销”二字的印章。
这些近现代税票为何会出现在清代的房契上呢?
其实,这3张税票分别是国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前一时期的房契进行管理所留下的痕迹。其中,人民政府的印花税票加盖了“注销”印章,主要是为保障产权明晰,并确保国家税收征缴。在清代及以前,虽然也有房契等文书来证明房产的归属及交易,但这些契约的管理与规范程度相对较低。新中国成立后,需要对过去的房产交易进行梳理和确认。通过在道光年间的房契上加贴税票,可以将这些历史房产交易纳入新的管理体系。贴上税票意味着该房产交易经过人民政府的认可和审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从而使房屋产权得到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8月30日 总第4182期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