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档案信息网! 今天是
欢迎光临甘肃档案信息网! 今天是
微信公众号   |  无障碍阅读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规范性文件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甘肃省档案条例》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5 18:10:39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教育处  浏览次数:
  

各市州档案局,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甘肃省档案条例》共7章41条,突出了地方性、社会性、服务性、时代性四大特点。内容上,在与上位法保持统一的前提下,对档案中介机构、档案资源建设途径、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档案利用服务范围、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补充和完善。弱化了传统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了社会职责和服务功能,尤其保持了与《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效衔接,提高了地方立法的质量和稳定性。结构设置上,在继承原条例的基础上,对章节名称和条款设置做了部分调整,使其更有针对性、逻辑性和科学性。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这一重要地方档案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原《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自1997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档案法规体系,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修订,是进一步适应全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档案工作领域不断拓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断深化、档案管理手段不断创新的需要,也是保持法制统一性,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需要。新《条例》的颁布,对于新形势下加强档案事业管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加快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服务社会,服务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条例》修订颁布的契机,组织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逐条逐款进行学习,了解掌握新《条例》主要内容及修订的意义,做到正确领会,准确把握。今后要将《条例》作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学习科目。
  二、要以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制观念为目的,积极广泛开展宣传宣传新《条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条例》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形式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要把《条例》的宣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争取当地政府法制、司法、普法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支持与配合,增强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横幅以及举办座谈、讲座、咨询和街头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保证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使更多的人了解新法,学习新法,配合和支持档案事业的科学发展。
  三、要结合新《条例》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法制化水平新《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在学习、宣传新《条例》的同时,对照《条例》内容,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做好相关制度的修、改、废工作,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档案部门和全体档案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做执法和守法的模范。尤其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和领会《条例》内容,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省档案局计划明年上半年联合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一次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档案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新《条例》施行的契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不足和问题及时完善和改进,并将有关情况及进一步贯彻《条例》、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向本地区党委、政府和本单位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友情链接:
  • < img id="imgConac" vspace="0" hspace="0" border="0" src="https://dcs.conac.cn/image/blue.png" data-bd-imgshare-binded="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投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甘肃省档案馆    运行维护:甘肃省档案馆科技信息处    中文域名:甘肃档案·公益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80号(730010)    网站备案序号:陇ICP备1700385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837号

    网站访问共
技术支持:兰州大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使用 1280x1024 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