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宣传贯彻《条例》 推进档案工作法治化建设

《甘肃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地方法治建设的新成就,对于新形势下加强档案事业管理,推进依法治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结合实际,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1997年颁布施行的《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是我省档案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对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档案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实践的创新,档案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解决。这次修订,是进一步适应全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档案工作应对新形势谋求新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法制统一性,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需要,为新时期的依法治档提供了强大武器,对我省档案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持档案法制的统一。《条例》在保持与上位法统一的前提下,进行了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补充和完善,并与《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二是有利于职能的转变。《条例》增加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的规定,凸现了新时期档案工作为建立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服务的重要职能。三是有利于依法规范档案工作。近几年来,我省档案工作不断推出创新举措。《条例》吸纳了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有效的政策,使之上升为法规,为档案部门的创新实践进一步提供了法制保障。四是有利于促进档案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在优化档案工作环境、理顺档案馆职责、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拓宽档案资源领域、提升档案信息化服务手段、扩大档案利用服务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补充和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时性,必将对全省档案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抓住契机,进一步掀起档案普法热潮
《条例》的修订,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使档案普法任务增加了新内容,各级档案部门对此应当高度重视,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并以此为契机,掀起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热潮。首先要把握学法的全面性。学习《条例》,一方面要把握其修订的意义、主要特点、重要内容,对全部内容融会贯通,另一方面还要将学习上位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起来。《条例》与这些规定紧密衔接、相互补充、协调统一,构成完整的有机整体。通过系统学习,全面把握,使《条例》贯彻更为准确和到位。其次要把握宣传的针对性。在形式上,既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保证档案宣传的广度,提高档案普法的社会效应,还要通过座谈、讲座、咨询等形式,深入学习讨论,确保档案宣传的深度。同时,要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政府关切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档案工作,普及档案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走进档案部门,了解档案,认识档案,关心档案,利用档案,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档案法律的规定和档案工作的现实作用,从而增强其档案意识和法治观念。再次,要发挥法治实践的宣传教育作用。实践证明,档案法治实践本身就是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其效果无疑胜过空洞乏味的说教。所以,各级档案部门在普法工作的过程中,既要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和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更要将档案行政管理实践作为档案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不断强化和规范档案管理行为,通过严格的业务监督指导和查纠档案违法行为,增强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普治并举,切实推进档案工作依法治理
档案普法宣传不仅要让全社会了解档案法律法规的内容,更要让人们自觉遵守和运用档案法律、参与档案法治实践。因此,在学习宣传《条例》中,必须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通过学法用法,不断加强档案法治实践,切实提高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与《条例》实施配套的档案工作制度建设。要对照《条例》内容,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做好相关制度的修、改、废工作,建成配套、协调、科学、适用的档案制度体系,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其次,要加大档案执法力度。要以修订后的《条例》宣传贯彻为契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不足和问题要及时完善和改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察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改力度,强化依法治档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档案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各级档案部门和全体档案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做执法和守法的模范。同时,希望各级党政部门领导继续支持和关心档案法治建设,及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使本地区、本部门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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