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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社区服刑人员档案须保管50年

发布时间:2012-11-15 10:40:08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教育处  浏览次数:
  

  本报讯 为使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做到高起点起步、高标准运行,近日,贵州省司法厅与贵州省档案局联合制发了《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
  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05年开始试点,2011年全面推开。《办法》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至解矫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档案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后,移交县司法局保管。《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并收到有关机关送达的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正式档案。
  《办法》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对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创新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1年12月5日 总第2239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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