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非遗 · 第7期】康县木笼歌
人类数千年的繁衍发展,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人类文明。如果说,看得见摸得着的文物是承载人类文明的筋骨,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类文明之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陇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西和乞巧节、武都高山戏、文县傩舞白马池哥昼三个项目已成功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其中,西和乞巧正在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两当号子、河池小曲、竹蓝寨泥塑、陇南影子腔、礼县、西和春官歌演唱、盐官制盐工艺、豆坪唢呐、康县木笼歌、康南毛山歌、锣鼓草、玉垒花灯戏、寺台造纸术、武都木雕、栗玉砚、角弓咂竿子酒、三仓灯戏、宕昌羌傩舞、陇南高山剧19个项目,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目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达185项,各县(区)经县(区)政府批准的进入县(区)级非遗保护名录的有365项。现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人,省级非遗传承人27名。
西汉水旁,乞巧女儿虔诚祈盼;
白马河畔,池哥池母笑语欢歌。
米仓山麓,朴素酣畅的表达天地回响;
康南林间,悠扬缠绵的倾诉一表衷肠。
……
在陇南这片神奇的土地上,留下了太多太多的记忆,寄托着更美更好的希望。
康县《木笼歌》,亦名《花儿姐》,是起源于康县,广泛流传于陇南乃至甘肃全境的叙事长篇民歌。木笼歌集地方民歌之大成,以事件发生为导向,形成形式独特的叙事民歌,是康县北部乃至甘肃南部民歌的主要组成部分。2007年康县《木笼歌》被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8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木笼是指用木头制作的专门用于押解犯人的笼框子,相当于现在的囚车。《木笼歌》讲的是在1828年(清朝道光八年)8月,康县迷坝乡马鸡山贫苦农民的女儿花儿姐,在山上守耗子(看守庄稼)时,通过山歌对唱与同村小伙子林秀相爱并订了亲。同谷邱把总的儿子邱五德听说花儿姐漂亮,便带着狗腿子上山,企图把花儿姐抢去当老婆,花儿姐坚决不从。邱五德企图强奸花儿姐,在拉拉扯扯的过程中,邱五德踩发了庄稼地边用来捕杀猎物的驽箭而被射死。邱把总却诬告花儿姐杀死了他的儿子,就用木笼把花儿姐押解到同谷。花儿姐的未婚夫林秀在阶州府告了状,州官又下令把花儿姐押解到阶州。邱把总给州官行贿,州官要杀花儿姐,但过堂时见花儿姐长得漂亮,便另找了个人犯以花儿姐的名义杀了,把花儿姐改名为山妹子,准备娶花儿姐当小老婆。花儿姐决心要跟林秀,对州官的要求誓死不从。州官又抓来林秀,提出花儿姐不从就要杀死林秀。花儿姐为了救林秀,佯装答应给州官当小老婆,当场放了林秀。在洞房里花儿姐用计灌醉州官,逃离火海,最终与林秀双双回到家乡,结为一对恩爱夫妻。
这一故事,流传在陇南山区的康县、成县、武都一带。康县属陕、甘、川三省交界处,这里山大沟深,偏僻边远,交通极为不便。直至解放前,天高皇帝远,官僚们纸醉金迷,贪财好色,横行一方,为所欲为,广大百姓深受其害,经常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婚姻不自由,不少男女青年深受其害,直至蒙冤而死。
木笼歌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唱出来的,并广为传唱,广大穷苦百姓用歌声唱出对官僚恶霸们的痛恨,也唱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清代晚期至民国时期,这一民歌叙事广为流传,家喻户晓。花儿姐的传唱一直延续了下来,无论是春节社火或是群众劳作闲暇之余,都会唱花儿姐。
康县《木笼歌》形式独特,歌词为每句七字,四句为一首,词曲具有非常鲜明的陇南地域特色,情节环环相扣,跌宕起伏,曲调优美,唱词通俗易懂,雅俗共赏,充分体现了西部山民的精神风貌、语言特点及音乐特色。具有人类学、民俗学价值的《木笼歌》,以爱害者花儿姐之口自编自唱,最终形成通俗的叙事体民歌,并在群众间广为流传。
康县《木笼歌》可与云南的《阿诗玛》、广西的《刘三姐》等民间文学艺术相媲美,具有鲜明的陇南地域特色,是一部反映西部地区贫苦农民追求真理、渴望美好生活的精神风貌,揭露腐朽封建社会,反抗封建官僚压迫,与恶势力机智斗争,歌颂坚贞不渝爱情,向往美好生活,真实感人的民间文学艺术巨作。广大群众借这一歌体,表现出爱憎分明、追求美好爱情和生活的心声,作品通俗流畅,老少咸宜的叙事文体,对于了解、研究古代陇南民俗文化、风土人情具有较高的文学、文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