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红色档案资料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四个好”“两个服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挖掘保护红色档案,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档案条例》《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酒泉市档案馆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体现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与酒泉相关的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较高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档案均可列入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映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伟大精神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体现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铁人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伟大精神在酒泉的实践、传承与发展的相关档案资料,如文件、照片、回忆录、实物等。
(二)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涵盖党组织在酒泉开展的革命活动记录,如党组织成立、发展的文件;革命组织的会议记录、宣传资料;红军西路军在酒泉的战斗历程、地下党组织活动相关资料;革命根据地的建设规划、土地政策文件;革命活动家的书信、日记、手稿等。
(三)1949年以来,反映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档案:例如酒泉市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重要工程建设档案、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规划与成果档案、重要会议的决议与纪要、重要人物在酒泉工作与生活的相关资料等。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酒泉期间形成的档案:包括领导人在酒泉视察、调研、指导工作时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
(五)红色文化作品:以酒泉红色历史为题材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如诗歌、小说、绘画、雕塑、摄影作品,以及相关的创作手稿、设计图等。
(六)弥补本馆馆藏档案重要缺失的其他档案。
二、征集方式
(一)捐献:档案所有者将档案无偿捐赠给酒泉市档案馆。酒泉市档案馆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红色档案及珍贵史料的颁发捐赠档案证书。捐赠者享有利用其捐赠档案的优先权,在展览、出版等活动中注明捐赠者信息,以表感谢和尊重。
(二)购买: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以及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通过购买方式进行征集。
(三)代存: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酒泉市档案馆。档案所有者应当允许档案馆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档案所有者可以优先利用,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复制:对于一些不愿捐赠或出售原件的情况,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采用复制的方式征集,确保复制件与原件在内容和形式上一致。
三、征集要求
(一)凡个人、家庭和单位珍藏的文字资料、声像资料以及各种实物均可向市档案馆捐赠或出售,所捐赠或出售的档案资料必须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唯一性、合法性。
(二)捐赠或出售的单位和个人需对实物史料的来源、流转经历和背后故事等提供简要文字说明。
(三)有捐赠、寄存、出售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酒泉市档案馆办理相关事宜,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
四、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红色档案线索或捐赠档案。如有相关线索或捐赠意向,请与酒泉市档案馆联系。
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6号酒泉市档案馆
联系人员:酒泉市档案馆 收集开发科 张华
联系电话:2825297 13830700915
电子邮箱:460804808@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红色档案征集”)
酒泉市档案馆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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