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关于做好“千村百乡”档案工作示范工程创建活动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档发[2013]37号)
《甘肃省"千村百乡”档案工作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自2009年发布以来,各级档案部门按照每年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安排的具体进度,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创建工作,目前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培养了一批乡镇机关档案管理典型和行政村档案管理典型。为了确保创建活动如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认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均由各市州档案局组织认定。示范乡镇经省档案局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名单。示范村由各市州档案局发文公布名单报省档案局备案。
各市州档案局要坚持质量第一,按照《办法》中"乡镇、村档案工作达到‘六有六全’标准”的要求,开展认定工作,确保树立的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确确实实成为本市州、县区辖区范围内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标杆。省局将对示范乡镇、示范村进行抽查。
二、名额分配
每个市州、县区档案局各在所辖区域内认定1个示范乡镇,互不重复。
每个市州、县区档案局各在所辖区域内认定10个示范村,互不重复,原则上1个乡镇认定1个示范村。
三、报备工作
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档案局需向省档案局报备有关材料。
示范乡镇:上报申请审批文件、附各示范乡镇的情况及特点介绍、各示范乡镇的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示范村:上报树立示范村的文件。
四、时间安排
请各市州档案局收到通知后,于2013年10月底之前结束所有认定工作,并将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报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认定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示范乡镇及示范村颁发牌证。
联 系 人:魏 麟 懿 杨 生 吉
联系电话:0931-85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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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