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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涉及档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6-03-23 11:30:45  作者:佚名  来源:“兰台之家”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中多章节涉及“档案”、“档案工作”,3个章节直接写入“档案”,对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台账的,将面临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档案”、”档案工作”部分:

1. 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第八百零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2.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第八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3. 原始监测记录、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行监测数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执行等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4. 全过程材料应当完整归档(多章节明确)

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生态修复、危险废物管理等全过程记录、报告、方案、验收材料,应当完整保存、规范归档,作为监管、追责、修复的依据。

5. 档案需真实、完整、可追溯(多章节明确)

禁止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监测数据、台账、档案材料,违者依法给予处罚。

6. 法典明确了档案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务必严格规避: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台账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档案、监测数据、台账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档案不真实、不完整,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准确评估、责任无法认定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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