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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全面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8 09:59:34  作者:刘国强  来源:金昌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近日,金昌市档案局联合市民政局组织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出台的五保档案管理方面首个规范性文件《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意见指出,民生档案关乎人民群众实际利益,加强民生档案管理是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档案部门的重大使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充分体现五保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形成的成套性、管理的动态性、利用的工具性等特点,确立了五保供养档案工作体制和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整理原则与方法以及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保管期限、保管条件、编目、移交、鉴定销毁、利用等内容,尤其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和档案利用等规定得较具体,易于操作。
  意见要求, 对利用者范围和利用档案的范围以及利用手续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五保档案的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五保档案;二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利用五保档案;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凭身份证件利用本人的五保档案;四是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五保档案;五是其他需要利用五保档案的,应当经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同意。
  意见还规定,五保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严禁对五保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五保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复印件加盖标有“五保档案摘抄件”或者“五保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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