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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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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局(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4 16:54:40  作者:佚名  来源:科教信息处  浏览次数:
  为了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局(馆)招标采购活动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结合局(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馆)集中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采购范围包括:(一)投资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图书档案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二)投资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工程项目);(三)投资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程安装、供暖设备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和电梯、锅炉安装(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程项目);(四)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五)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勘探服务、设计前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七)30万元以上的展览服务、会议服务;(八)单项或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印刷出版项目。
  第二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按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项目履行审批的手续已经完成;(二)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四条 局(馆)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经局(馆)有关业务处室提出业务参数、由造价公司对标准进行监督审定,经局(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局(馆)成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局机关纪委、相关处室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须经局(馆)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根据局(馆)长办公会议决定做好招标采购的报批工作。
  第六条 局(馆)在招标采购及签订合同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一)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二)局(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正常招标采购活动;(三)参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四)签订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法、行政法规;(五)不得擅自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六)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局(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依法签字盖章。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办法进行付款。属一次性招标采购的,严格按财务审批程序付款。属分期、分批付款的项目,按工程进度情况,第一次付总款项的百分之二十,第二次付百分之三十,第三次付百分之四十,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局(馆)各级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纪律处分;局(馆)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须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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